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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校十条:八、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

编辑:佚名 点击: 来源:中关村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6日

政策内容:鼓励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依据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在中关村示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创办的企业可按照科技人员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政府股权投资配套支持;政府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校际间或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兼职所获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科技人员在兼职中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支持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关键词:兼职、离岗创业

政策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第1条规定,科研机构、高校及其科研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第5条规定,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校应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本条政策明确规定了高校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持有企业股权,校际间兼职和到科技企业兼职相关的收入分配等内容,进一步加大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和兼职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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