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将被重罚,严重的还要停产!

发布时间:2019-02-18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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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普法10】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将被重罚,严重的还要停产!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近年以来,我国多项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环保责任提出了更加严格、缜密的要求,同时加大处罚力度,让正在想或者正在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主倍感压力,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为了筑牢福州生态安全屏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特别整理了

十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

现分期与您分享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典型案例

2017年9月19日锡山环保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锡山区鹅湖某餐具消毒服务部违规设置排污口,排放洗碗清洗废水,于是执法人员采集此排污沟道内清洗废水水样带回检测。经检测分析,该水样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该服务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锡山环保局责令立即拆除排污口,罚款人民币八万元。事后经复查,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得到改正。


本案启示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罚。

无视规定肆意进行生产,污染环境

这种企业绝不容姑息

除此之外,还有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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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对所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让生态环境变得越来越好

最终受益的还是我们自己

所以,小伙伴们

让我们一起呵护好周围的生态环境吧

来源:福州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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