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大量垃圾,19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19-02-02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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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新昌县环境保护局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例名称】非法倾倒大量垃圾,19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主要违法行为】非法倾倒大量垃圾

【污染类型】固废污染

【案件分析】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暗查走访,发现位于梅渚镇麻家田村将作头垃圾填埋场下方的山坡上堆放了上千吨垃圾,无任何防雨、防渗漏措施,现场臭气刺鼻。经查,这些垃圾系麻家田村民张某某伙同他人从萧山垃圾中转站运至该地点实施倾倒,共计7000余吨。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涉嫌环境犯罪,我局立即立案调查并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同时,委托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目前,该案涉案人员已刑事拘留19人。

(案发现场)

(环境监测人员采取水样)

【关键词】倾倒、垃圾、渗漏

1、前期侦查,步步深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暗查走访,发现位于梅渚镇麻家田村将作头垃圾填埋场下方的山坡上堆放了上千吨垃圾,无任何防雨、防渗漏措施,现场臭气刺鼻。我局立即立案调查,并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2、蹲点摸排,固定证据。为进一步查清可疑人员和车辆并抓住现行,我局派出执法人员,进行布控蹲点。2018年3月19日,根据公安监控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在既定地点联合公安进行再次蹲守,发现现场有5辆安徽牌照重型卡车、1辆挖机在倾倒垃圾。后查实,这些垃圾系麻家田村民张某某伙同他人从萧山垃圾中转站运至该地点实施倾倒,共计7000余吨。

3、依照法律,从严查处。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涉案当事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涉嫌环境犯罪,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专业鉴定,依责赔偿。2018年10月,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倾倒大量垃圾污染环境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中鉴定评估结论为:垃圾倾倒点下游地表水生态环境存在损害,确认张某某等人非法倾倒的垃圾属于有害物质。评估得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为人民币259.13万元。

(整治现场)

(整改完成后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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