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 两年处罚时效,其他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19-01-02   来源:企事业环保

环境部发的环保台帐表格word版下载,请加微信sthjb8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企事业环保


小提示:欢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保智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免费环评、验收、台账、“三废”处理、危废出路等咨询,请加微信sthjb8或者电联18143461028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新修订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制定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9年1月10日起执行。原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pdf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pdf

附件3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pdf


2018年12月29日

主办:政策法规处                        督办:政策法规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 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 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 意见》(豫政〔2008〕57 号)和原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 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 定。


第三条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 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 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委托的生态环境执法机 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 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 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第五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不得超越;


 2.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 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 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 处罚的,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 用单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较重的适用并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案件调查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 罚,或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 的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机关(或受委托 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 应证据材料的,或者随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案件 调查机构补正。

 

第八条 适用《裁量标准》,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内容、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


 1. 档次上的从轻、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 标准: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或者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 者尚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的;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 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 定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从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 档次内以较轻或者较小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减轻是指在 《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档次给予处罚。


 2. 档次上的从重、加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或者加重档次的处罚 标准:环境违法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故意或者屡次实 施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足以妨 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 掩盖违法事实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加 重处罚情形的。从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内以较重或者 较大处罚额度(类别)给予处罚;加重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 档次的基础上提高档次给予处罚。


 实施环保信用级别与行政处罚联动机制。企事业单位环保信 用级别为诚信的,可以减轻一个档次处罚;信用级别为良好的, 可以在裁量标准内从轻处罚;信用级别为警示的,可以在裁量标 准内从重处罚;信用级别为不良的,可以加重一个档次处罚。


3.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

 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 行政处罚。


 4. 法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 两年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适用规则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实行。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点击阅读原文看精彩评论


明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图频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如不妥,请联系删除。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企事业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