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矿山采选行业建设项目要求
发布时间:2019-01-02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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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矿山采选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统一管理尺度,我厅组织编制(修订)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矿山采选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 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附件2 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pdf
2018年12月2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 1 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有序 发展,综合考虑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行业发展实际,在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危险废物集 中处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如下审批原则。
一、总体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严格执行《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危险废物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危 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 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 号) 等国家要求以及我省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原则适用于我省采用物化、固化、焚 烧、等离子或填埋等工艺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放射性废物、爆炸性废物、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建 设项目除外。
三、建设要求:鼓励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在静脉 产业园内选址,项目建设应符合静脉产业园建设方案相关要 求。在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选址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新建(改、扩建)危险废 物集中处置项目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 禁止在河南省主体功能区划定的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 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 域内新建(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环评文件应充分论证项目服务范围、处置规模、处置种 类的合理性。
四、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 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 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强化项目污染防 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五、防护距离要求:结合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区域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 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工艺装备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设置全封 闭的原料库,危险废物分类、分质储存,液态、半液态危险 废物采用专用容器储存;物化、固化等工段应设置在密闭的 车间内。 危险废物焚烧应采用国家推荐的设施,助燃采用天燃气、 轻柴油等洁净能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焚烧或等离子处 置工段应设置DCS控制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DCS控制系统。
七、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焚烧和等离子处置废气应结合 废气量、污染因子源强、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合理选取脱硝、脱硫、除尘、脱酸、除重金属、处理二噁英等措施。脱酸工 艺原则上应不少于两级;选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 工艺处理氮氧化物的项目,应预留炉外脱硝场地;活性炭喷 射装置应设置自动计量设施;袋式除尘应合理选用滤袋;废 气经治理设施处理后需设置单独的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按 照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应在厂区门口设置电子显示公 示屏,公布焚烧炉、等离子炉等主要设施运行工况和主要污 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包含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 化氢、一氧化碳等监测数值以及排放限值等数据),按照环 评文件要求定期公开二噁英排放监测数据。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的原料库、物化车间、固化车间 等应设置废气收集装置,废气收集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 15 米的排气筒排放。
环境空气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危险废 物集中处置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按新增排放量的 2 倍支出许可预支增量,并明确 2 倍减排指 标替代来源,替代来源不得重复使用。
八、水污染防治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含重金属 废水、高盐废水和渗滤液应处理后全部回用,其余废水经处 理达标后可以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 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按照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无 法依托集中污水处理厂的项目,废水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外排。 结合区域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 防范地下水污染,并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生产车间、生 产装置区、暂存库、填埋场等区域应按照《工业建筑防腐蚀 设计规范》(GB 5004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要求 进行防渗处理。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生产装 置区、暂存库、填埋场等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重点防渗处理。
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 目原则上应自建安全填埋场,焚烧处置后的飞灰应固化后填 埋、炉渣应检测合格后填埋;依托其他填埋场的项目,焚烧 处置后的飞灰、炉渣等危险固废应密闭暂存,定期运往有资 质的单位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暂 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要求,环评文件应重点分析填埋场的可依托性,依托的填埋 场原则上不超出省辖市范围。
十、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 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全面分析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 响,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及危险 废物应实行专库储存,罐区应设置围堰、导流渠,且导流渠 应与事故池连接。设置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池并进行防 渗处理,禁止未经处理的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十一、其他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应设置土壤跟踪监测点位,并按环评要求进行跟踪监测。改扩建项目应全 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原则上整 改到位后方可审批。搬迁项目应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保 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 140 号)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 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 等有关规定,对现有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环境 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
附件 2 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采选项目建设,促进合理布局、 有序发展,综合考虑全省矿山采选行业发展实际,在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矿山采选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修订如下。
一、总体要求:矿山采选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解释、 河南省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及规划环评、国家和河南省的绿 色矿山建设规范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原则适用于我省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 山采选建设项目(含独立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已堆存尾矿、废石等的再利用项目参照本审批原则执行。 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执行原环 境保护部《煤炭采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三、建设布局要求:新建(改、扩建)矿山采选项目应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国家重 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禁止在依法划定的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 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建设矿山采选项 目。
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 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矿山开采范围、工业场地、 废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等应明确拐点坐标,井筒应说明中 心坐标。鼓励采选一体化项目建设,独立矿山项目需有稳定 可靠的矿石去向,独立选厂项目需有合法的矿石来源。矿石、 废石、尾矿应尽量采用皮带廊道及管道输送,运矿专用线路 应尽量避开学校、医院、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四、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 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 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强化项目污染防 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五、防护距离要求:结合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设置环境防 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的环境敏感目标。环境 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 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六、工艺装备要求: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装 备选择应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 技术目录(修订稿)》、《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 工艺目录》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的 相关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应符合相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改、扩建露天矿山项目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和台阶 式开采方法,地下采矿项目具备充填开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充填法开采,鼓励尾矿干式堆存。
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矿山采选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应 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按“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制定生态恢复 计划。开采矿体临近有特殊环境敏感目标的,应通过优化采 矿工艺、预留安全矿柱等措施,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目标的 功能,必要时提出禁采、限采要求。对矿山施工可能影响的、 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根据其生态习性,采取就 地、就近或宜地安置等保护措施。
八、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废气防治措施应符合大气污染 防治攻坚战相关要求。地下开采矿山项目应采取湿式凿岩、 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改、扩建露天矿山项目应采取低尘爆 破、机械采装、洒水作业等防尘措施。矿山采选项目的矿石、 选矿产品、尾矿等输送廊道应实行全封闭,矿石及产品堆场 应采取围挡及洒水抑尘措施,化学矿、有色金属矿石及产品 堆场应采取“三防” 措施。尾矿库、废石场、排土场应采取洒 水抑尘措施。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并设立车辆冲洗设施。选 矿及矿石破碎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应封闭,主要产尘环节应安 装集尘和布袋除尘装置。矿山采选项目废气的有组织及无组 织排放应满足相应污染物排放要求,并按国家及河南省有关 规定满足相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九、水污染防治要求:采矿项目矿井涌水应尽可能回用 生产或综合利用,剩余部分处理达标后可外排。矿山开采区、选厂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选厂的生 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矿石及废石场的淋溶水、尾矿库澄清水 及渗滤水应收集回用,不外排。
十、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矿山采选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 营期场界噪声应分别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运输专用线路经过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的, 应分情况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运输噪声影响。
十一、固废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原则,根据废石、尾矿毒性浸出试验结果,妥善处置固体 废物,鼓励废石、尾矿等资源化利用。废石场及尾矿库的选 址、建设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 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要求,新建尾矿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全 库防渗,并满足 GB 18599Ⅱ类场防渗要求,未采取全库防渗 措施的现有尾矿库不得扩容。黄金行业氰渣的储存、运输、 处理处置还应符合《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943)》要求。
十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尾矿库三级防控体系: 第一级,选厂应设置单独的车间事故池,药剂储存间应设围 堰,并与选厂车间一并采取防渗措施;第二级,在选厂设置 厂区事故池,在尾矿库初期坝下设置事故池;第三级,项目 所在地应配备必要的流域级防控措施。各级事故池应有足够容量,确保事故情况下选厂及尾矿库废水不外排。不能确保 雨季库区雨水不外排的尾矿库,应设置上游拦洪坝及周边截 水沟等导流措施。科学评价存在的环境风险,全面分析突发 环境事件(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风险防范及 应急处置措施,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纳入区 域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应对联动机制。
十三、其他要求:矿山采选项目应全面梳理民采、探矿 遗留及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 方案和“以新带老” 措施,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属于土壤环 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矿山采选项目应符合《工矿用地土壤 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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