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总VOCs申请总量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23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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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主要从事木门加工,项目主要在喷胶和吸塑工序产生少量有机废气,我公司产生的总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0212t/a,无组织排放量为0.0109t/a。排放量较低,请问此类项目是否需要按照《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进行总量申请?望回复,谢谢.
答复:
您好!排放量应根据我省相关核算细则,选择科学统一的方法进行计算,经专家认定后,如果年排放量确实不超过25kg的项目,可以不申请总量指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和处置即可。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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