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启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18-12-0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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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环保分局启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关于实施环境治理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24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传[2016]2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1号)要求,统筹推进露天矿山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和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涉县环保分局启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涉县环保分局成立局长为组长,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推进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负责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露天矿山取缔关闭、停产整治、修复绿化等组织实施工作。县环保分局责令企业采取严格的防治污染,抑制扬尘等环保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形成全力,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环境污染、特别是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行动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城市(镇)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县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深度整治,停产整治无排污许可、排污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推动全县露天矿山减少污染,改善生态。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从难从严、减量提质”的原则,对全县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整治,停产整治5处有证露天矿山中不具备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的矿山,对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提交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强制关闭。


      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达标方可恢复生产,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不进行整治的停产矿山,要采取严格的防治污染、抑制扬尘的环保措施,措施不到位的,由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从严重查处。对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提交县政府依法强制关闭。


      此次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从难证、从严、从高设定停产整治标准。二是严格验收标准。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照验收标准逐条审查每个矿山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予以表扬;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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