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6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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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认真落实“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我厅起草了《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172887,传真:0571-28869161,电子邮箱:wangzh@zjepb.gov.cn)。
附件:1.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2日
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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