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及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30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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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2018年10月8日,我厅第25次厅长办公会议对《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26日

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力度,有效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安徽省环保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公开督促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安徽省环保厅商请有关部门对有关案件联合实施挂牌督办的,适用本办法。

市环保局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严重污染的;

(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

(四)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五)环境违法问题长期不解决、屡查屡犯的;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存在环境问题的。

(八)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  环境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程序:

(一)承办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承办部门书面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或提请持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三)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安徽省环保厅向市环保局下达《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并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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