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批先建 擅自撕封条,投入生产,实施总投资5%处罚

发布时间:2018-10-1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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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我县环保局开出近年来最大一笔罚单

项目未报批投入生产   

查封后又擅自撕毁封条  

被罚54万多元

74日,天台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始丰街道何方村附近的一家覆膜砂制造企业未报批环评文件、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擅自投入生产。当天,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该公司配电箱。76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封条被撕,配电设备重新启用。根据以上事实,县环保局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54.31万元的决定。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主要从事覆膜砂制造,经营范围为覆膜砂、石英砂、耐火材料制造、销售。项目于2016年12月建成投产,总投资额19.96万元,年产值约30万元。2018年7月4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该公司自认覆膜砂制造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投入生产,县环保局对此予以确认。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投入覆膜砂制造项目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当天,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配电箱设备进行了查封。7月6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封条被撕,配电设备重新启用。该公司的行为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

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县环保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该公司撕掉配电箱封条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按项目总投资额的5%处罚款人民币0.998万元。

2、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3.312万元。

以上两项罚款数额合计54.31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天台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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