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重视环保的后果】跌停||上市公司子公司废气排放超标,公告后股票跌停
发布时间:2018-10-1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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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钒钛2018年10月13日发布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明确“氯化钛白生产中心碱洗塔外排废气颗粒物实测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之后第一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5日股票跌停。
攀钢钒钛: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10-13 查看原文
摘要股票代码: 000629 股票简称: 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 2018-63
股票代码: 000629 股票简称: 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 2018-63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钛业”) 收到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攀枝花罚字 〔 2018 〕 3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攀枝花罚字〔 2018 〕 31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年 7 月 6 日,攀枝花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 《监测报告》(攀环监字 2018-07 气监第 40 号)显示,你公司氯化钛白生产中心碱洗塔外 排废气颗粒物实测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经我局案审 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900, 000 元 )的行政处罚。 ”
二、 采取的整改措施
氯化钛白生产中心 发生碱洗塔外排废气颗粒物实测浓度超标后,公司高度重视此事,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原因 并 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进入碱洗塔的精钛储罐呼吸管阀门进行检查更换,并设置止回阀。
2018 年 7 月 24 日,攀枝花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氯化钛白生产中心碱洗塔外排污染物进行了检测,检测指标符合环保要求。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 攀钢钛业氯化钛白中心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通过此次环保检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 认真总结 自身不足 ,不断加强对外排废气 的管理,不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为公司未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〇 一八年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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