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8-09-2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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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第51条“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其中“砖瓦制造“是否包含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代码3021水泥制品制造和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的定义,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应属于 水泥制品制造。现恳请明确给予指导对于“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是否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44号)...

回复:

  以水泥和砂石等为原料经压制而成的砖瓦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44号,以下称《名录》)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中“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来信所提的对该类项目简化管理的建议,将在下一步《名录》动态修订中统筹考虑。

来源:生态环境部

http://www.mee.gov.cn/hdjl/gzgq/hf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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