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查)领域“一刀切”8大环保领域严禁“一刀切”
发布时间:2018-09-19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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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环保管家”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模式创新培训班
9月26日-27日 山西 太原市
第四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和环境督查”培训班
9月27日-29日 山西 太原 报名联系方式:金秋亮13552660560 (微信同号)加微信见红头文件 详情见后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防止在环境监管执法和生态环保督察(查)领域“一刀切”的函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015年新环保法颁布执行以来,我省各级环境执法机构进一步转变环境执法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全面推广网格化、智能化、痕迹化、模板化、流程化、分类化等执法模式,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环境执法效能得到了有效提升。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督察(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地方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查)时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企事业单位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更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相违背。同时,督察(查)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完成各类环保督察(查)交办问题整改的政治任务,不断推进全省环境执法工作向着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迈进,坚决反对、严格禁止生态环保监管领域出现“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努力营造公平、有效、透明的市场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既要严格落实中央提出的“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监管要求,着力整治无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又要准确把握督察(查)问题整改和环境执法“一刀切”的社会危害性,防止一些地方和单位动辄拿环保说事、给环保抹黑,实际上其违法违规行为和环保风马牛不相及。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注重日常监管、过程监管和冬病夏治的预防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坚决反对“一刀切”。在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祁连山生态破坏问题整改上,要结合省情制订切实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杜绝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查)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在环境执法监管中,要注重分类处置,防止在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行业或领域出现执法随意性、执法尺度不一、执法扰民等“一刀切”行为,对待具体问题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分析研判,统筹合理处置。
二、转变理念,积极构建和谐市场环境
各地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我省实际,在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既要解决历史旧账,也要还清现实新账;既要打攻坚战,又要打持久战;既要加大力度整改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源头防控,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非常艰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源头控制,强化治理、加强监管,全面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用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守法,用严格管理服务企业良性发展,确保我省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合理确定抽查覆盖频次,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有效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扰企问题的出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法办事。通过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管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实现优胜劣汰。
要加强注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实施限制生产和停产措施企业的问题,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加大协调服务力度,督促手续健全并及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投入生产。及时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督促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加大投入,采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缓和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终达到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双赢的目的。
三、因地制宜,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一) 工程施工领域。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需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二) 生活服务业领域。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产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活服务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环境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做到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定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产停业等措施。
(三)养殖业领域。
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有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整治到位。
(四)特色产业领域。
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 工业园区。
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和“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集中停产检修。
(六)采石采砂采矿企业。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方面。
随着人民群众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意识的不断提升,对城市环境管理粗放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到位。对于此类信访问题的处理,应当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 “散乱污”企业。
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各地区应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四、强化保障,严格奖惩问责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从讲政治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就禁止环保“一刀切”作出专门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明确工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二) 禁止层层加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查)问题整改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合理制定整改时限,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上级不得擅自压缩整改时限,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 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在开展环境执法和推动生态环保督察(查)问题整改过程中,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查处和整治效果,也要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四)注重與情引导。各地要加强对环境执法和环保督察(查)问题整改的宣传报道,注重政策引导,做到既要及时回应部分群众的合理环保诉求,也要兼顾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疏堵结合,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按政策办事,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统筹好环境保护、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实炒作环保“一刀切”问题的,要及时引导舆情,查处不法行为,确保舆情平稳。
(五)加强责任追究。省环保厅将组织督察(查)组结合实际,进行现场督导,对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典型问题,按程序追究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环保“―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来源: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http://www.gsep.gansu.gov.cn/info/1002/51051.htm
第二期“环保管家”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模式创新培训班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保咨询机构、环评机构、固废危废处置机构以及其他环保领域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我单位举办环保管家及企业环境精细化管理培训班,详情如下:
培训安排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关于举办第二期“环保管家”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模式创新培训班的通知
中环学组教字[2018]77号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近几年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尤其是《环境税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体现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为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为此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合环球智库(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环保管家”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模式创新培训班”。
一、培训内容
第一讲 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
1、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发展
2、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3、环保法律修订与环保体制改革
4、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
5、企业污染防治责任与风险
6、十八大后“第三方服务”服务体制改革
第二讲 第三方服务市场与“环保管家”
1、“第三方服务”的市场趋势
2、“环保管家”的服务模式创新
3、排污许可证的的第三方服务
4、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与运行社会化服务
5、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
6、“环保管家”案例分析
第三讲 污染源普查与第三方服务
1、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
2、生活污染源普查与调查
3、农业污染源普查与调查
4、工业污染源普查与调查
5、第一次污普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分析
第四讲 环评制度的自主化管理体制改革
1、《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的解读
2、《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解读
3、《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解读
4、建设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环境监管
5、“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
6、第三方在环评验收过程的服务
第五讲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1、企业自行监测制度的实施(法律、制度与技术规范)
2、为什么要实行自行监测
3、企业自行监测的主体和第三方服务责任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5、自行监测机构的资质和第三方服务
6、自行监测数据的使用和信息公开
7、自行监测的第三方服务市场
8、自行监测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讲 环境税费制度的改革
1、《环境税法》及相关文件解读
2、税费平移
3、排污量核算的依据的技术规范
4、排污量与环境税计算方法
5、环保部关于行业排污量核算方法公告
6、环保税费改革的第三方服务
第七讲 排污许可制下企业环境管理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执行
3、企业自主监测的技术管理体系
4、企业排污许可台账的管理体系
5、污染治理可行技术管理体系
6、企业污染源总量控制与排污限值
7、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8、排污许可证的第三方服务
二、培训对象
1、环评、环境监测、检测、咨询等服务机构
2、污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危废治理等治理机构
3、环境科研机构、院校
4、各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18年9月25日至9月27日
报到时间:2018年9月25日(全天报到)
报名截至日期:2018年9月18日(报名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汇款)
培训地点:山西太原
四、收费标准与证书颁发:
1、培训费用:每培训班收费3500元/人,包括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等。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在汇款时备注“第二期环保管家创新模式培训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姓名)”,多位人员参加则在括号内逐一填写参加人员姓名,例:第一期环保管家创新模式培训费用(小明/小华/小雷)。住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食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证书颁发:学员完成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将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环保管家培训证书》,并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网站www.chinacses.org开设查询服务。
五、报名及联系方式:
1、请于培训开班前至少一周前填写报名表(2018年9月18日)。
2、报到时需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1寸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3、报名联系方式:
金老师 13552660560
培训报名咨询邮箱:2697255252@qq.com
电话:13552660560 金秋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在线咨询报名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金秋亮 电话:1355266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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