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 锅炉等11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涉应提交材料、不予拿证情形等
发布时间:2018-09-1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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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淀粉等11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分享
淀粉、有色金属冶炼(钴冶炼、镁冶炼、镍冶炼、铅锌冶炼、铜冶炼、锡锑汞工业、再生有色金属工业)锅炉、陶瓷砖瓦、屠宰及肉类加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分享
为推进2018年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方便各地环保部门提高审核效率,我部组织编写了11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供大家参考。
网盘下载地址:
https://pan.baidu.com/s/1FlcoSnxAVrM-Xj16PmuMHQ
或
从 http://www.ep-home.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7537&extra=page%3D1下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行业类别: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非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其主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注意核实总量分配文号,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25461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
3 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生产设施及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时间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锅炉的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辅助单元等,主要工艺分为燃烧系统、贮存系统、制备系统、输送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冷却水系统等。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不要遗漏必填的生产设施,如燃烧系统、贮存系统等;二是各生产设施是否正确归类,如锅炉应归类于“热力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为“燃烧系统”;三是所有生产设施必须逐一填报,不能采用合并填报或备注数量的方式;四是设施参数名称及计量单位严格按规范填写。产品名称、产能单位规范统一。锅炉产品主要包括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等,其中蒸汽计量单位为t/h,热水和有机热载体为MW,电计量单位为kWh。锅炉生产能力可参考锅炉额定出力。生产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8760h;供暖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结合当地供暖时长审核,一般不超过7个月,即5040h。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t/a。
4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原料/辅料名称、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应填写完整。原料应根据锅炉加热介质正确选择,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及其他。工艺辅料填报完整,包括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脱硫剂、脱硝还原剂以及常用水处理药剂等。
燃料的组分、热值、设计年使用量应填写完整,注意审核数据来源及准确性:
一、锅炉燃料信息按前三年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进行填报,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设计燃料分析数据进行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运行周期内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填报;
二、提供锅炉燃料信息证明材料(至少上传必填项燃料信息证明材料,如燃料检测分析报告或者燃料数据信息来源证明等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三、固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硫含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燃煤锅炉还需填写煤中汞含量;液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硫含量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硫分(按硫化氢计)和燃料低位发热量;
四、注意热值单位和设计年使用量的单位,固体及液体燃料分别为MJ/kg、t/a;气体燃料分别为MJ/m3、万m3/a;
五、若有自产燃料,需在“其他信息”中备注说明。
5 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6 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废水类别、废水污染物种类填报是否完整;废水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准确: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一般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应根据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判别。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 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8 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9 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排污单位申请的浓度排放限值是否准确: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与标准一致。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是否清晰,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一是许可量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增污染源(2015年1月1日起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及环评文件要求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排放源(2015年1月1日前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二是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来源以及许可量取严过程需描述清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最终计算结果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限值”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冬防应对等时段对排污单位更严格的控制要求;若有,应审核排污单位是否填报正确。
10 表9及表9-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无组织排放的编号、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无组织排放编号指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2-1和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表9-1为必填表,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 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全厂合计”是否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量之和、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数据是否为取严数据。
现有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及总量控制指标二者取严;
新增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总量控制指标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三者取严。
12 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应填报雨水排放口相关信息,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和名称,填写排放口经度、纬度、排水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
13 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注意填报的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不是排污单位的排放控制要求。
14 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雨水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填写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但无需填报执行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信息,填报“/”。地方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5 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排放口名称、编号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5保持一致。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区分应与表5中“排放口类型”保持一致。
应审查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否准确。
应有详细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的说明,并审查其合理性。主要排放口应申请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根据技术规范确定。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参数选取依据充分,取严过程清晰合理。
注意,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雨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地方有更严格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6 表15噪声排放信息表
噪声排放信息表可不填写。地方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7 表16 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
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固体废物,包括固体废物来源、名称、种类、类别、产生及处置等填报完整。锅炉固体废物来源包括两类:一是来自生产单元,如燃煤锅炉所产生的粉煤灰、炉渣;二是来自治理单元,如除尘系统的废弃滤袋;脱硫系统的脱硫石膏、脱硫灰渣;脱硝系统的废脱硝催化剂等。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分为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各种固体废物处理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之和)的差值即为排放量,应填报“0”。综合利用或处置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综合利用或处置方式。
18 表17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污染源类别填写废水或废气。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与表8和表9(废气)、表14(废水)保持一致,无组织排放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厂界”。
监测内容并非填写污染物项目,废水填写“流量”;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烟气参数,包括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含氧量等,见执行排放标准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气象因子,包括风向、风速等,见HJ/T 55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手工监测相关信息,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雨水排放口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一是重点管理单位应进行雨水排放口监测,简化管理单位不用监测;二是监测污染物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三是监测频次填写“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开展按日监测。”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HJ 819、HJ/T 373中相关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包括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方法。委托第三方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和存档要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HJ 819的相关规定。
19 表18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要有漏项,如缺少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等。
记录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不能随意放宽。
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时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
注意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单位的差异。
20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
21 改正规定
改正问题、措施和时限要求要明确,并与前面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状为无组织排放的改为有组织排放、尚未进行自动监测的改为自动监测、现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达标的提升改造为可达标设施等。
22 附图
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污水排放口位置。
23 附件
应提供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等;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体现与总量控制要求取严的过程,2015年1月1日及之后通过环评批复的,还要与批复要求进一步取严。
三、其他重点关注内容
对于排污许可证副本,应注意除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外,还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守法)报告、信息公开、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等。
1、 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 生态环境部门可将国家和地方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等写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
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2018)“1 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给出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各条规定有所差异,实施中需要注意。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对于淀粉工业,有两种情形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一是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二是淀粉糖酸法生产工艺设备。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重点管理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是指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淀粉糖、变性淀粉以及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的排污单位。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 封面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行业类别选择“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 表1
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25461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
3、 表2及表2-1
生产线类型、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其中生产线可以参照技术规范中表1的第一列填写,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全面申报。有多个相同或相似生产线的,应分别编号,如葡萄糖1、葡萄糖2等。多个相同型号的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并分别编号,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生产多种产品的同一生产设施只填报一次,在“其他信息”中注明产品情况。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技术规范表1中标有“*”且排污单位具有的生产设施。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最终产品,以商品计)/a。
4、 表3
原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辅料应包含污水处理投加药剂。简化管理单位的辅料可仅填报硫磺(如有使用)。
除锅炉以外的设施(如活性炭再生炉,排放执行GB 9078)用到的燃料信息应如实填报相关各项信息。无相关成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
5、 表4
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表9-1为所有无组织排放的统一必填表。若技术规范中列为无组织排放,但排污单位实际已将无组织变成有组织收集并处理的,应按照有组织排放进行填报,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环节无需再填报,如厂内污水综合处理站恶臭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进行有组织排放。
污染物种类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准确,不得丢项。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8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因锅炉已单独填报,本要点中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并应与表9-1中填报内容保持一致。技术规范中列为有组织排放,而排污单位仍为无组织排放的,申报时按无组织排放填写,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除在一定期限内将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外,涉及补充或变更环评的,也应体现在改正规定中。
6、 表5
主要分为生活污水和综合污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冷却污水等)两类。没有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情形的,不用单独一行填报。综合污水排放口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当污水排放去向为土地利用时,应当与环评批复中一致,此时排放去向填写“其他”,排放方式填写“无”,排放口类型填写“/”,污染物种类按照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填报,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如与环评批复不一致,应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如改为按环评批复执行或者变更环评。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7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 表6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8、 表7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表3中标准要求。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9、 表8
执行GB 13271的锅炉废气排放口信息按HJ 953的要求填写。
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放口编号、名称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4、表7保持一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或排放速率应按技术规范确定,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
10、 表9及表9-1
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无组织排放的编号、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无组织排放编号指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2-1和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表9-1为必填表,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 表11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应填报雨水排放口相关信息,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和名称,填写排放口经度、纬度、排水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
12、 表12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注意填报的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不是排污单位的排放控制要求。
13、 表13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表2中标准要求。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无论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均按GB 25461中相关排放控制要求填报污染物浓度限值。
雨水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填写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但无需填报执行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信息,填报“/”。地方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4、 表14
排放口名称、编号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5保持一致。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区分应与表5中“排放口类型”保持一致。
应审查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否准确。(1)对于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应依据GB 25461中的直接排放限值或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2)在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淀粉、淀粉糖、变性淀粉和淀粉制品的生产废水执行GB 25461,由葡萄糖生产葡萄糖酸盐废水执行GB 8978),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3)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应有详细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的说明,并审查其合理性。(1)重点管理单位主要排放口应申请许可排放量,重点管理单位一般排放口和简化管理单位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2)须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合理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必须申请的污染因子;位于总氮或总磷控制区的,污染因子应包括总氮或总磷;根据地方要求,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25461的因子是否应许可排放量。(3)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参数选取依据充分,取严过程清晰合理。应用方法一进行计算时,前段、后段和全链生产的基准排水量均为GB 25461中的限值,注意全链生产对应的基准排水量不是前段与后段之和。应用方法二计算时,仅考虑排污单位的各最终产品,不计中间产品和副产品,如作为排污单位下游生产原料的淀粉(乳)不考虑,同时方法二中P值(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仅指技术规范中给出的值,与地方标准无关。(4)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许可排放量限值应分年度计算。
注意,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雨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地方有更严格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5、 表15
噪声排放信息表可不填写。地方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6、 表16
可填报各类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除外)的相关信息。固体废物类别分为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分为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各种固体废物处理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之和)的差值即为排放量,应填报“0”。综合利用或处置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综合利用或处置方式,如用作生产饲料或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焚烧等。
17、 表17
污染源类别填写废水或废气。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与表8和表9(废气)、表14(废水)保持一致,无组织排放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厂界”。
监测内容并非填写污染物项目,废水填写“流量”;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烟气参数,包括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含氧量等,见执行排放标准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气象因子,包括风向、风速等,见HJ/T 55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手工监测相关信息,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雨水排放口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一是重点管理单位应进行雨水排放口监测,简化管理单位不用监测;二是监测污染物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三是监测频次填写“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有流动水排放开展按日监测。”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HJ 819、HJ/T 373中相关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包括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方法。委托第三方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和存档要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HJ 819的相关规定。
18、 表18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要有漏项,如缺少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等。
记录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不能随意放宽。
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时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
注意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单位的差异。
19、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
20、 改正规定
改正问题、措施和时限要求要明确,并与前面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状为无组织排放的改为有组织排放、尚未进行自动监测的改为自动监测、现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达标的提升改造为可达标设施等。
21、 附图
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全厂污水处理站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污水排放口位置。
22、 附件
应提供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等;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体现与总量控制要求取严的过程,2015年1月1日及之后通过环评批复的,还要与批复要求进一步取严。
三、其他重点关注内容
对于排污许可证副本,除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外,还应注意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守法)报告、信息公开、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等。
1、 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管理单位应包括年度、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单位仅需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且报告内容由重点管理单位的11项简化为6项。
2、 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 生态环境部门可将国家和地方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等写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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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环保管家”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模式创新培训班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保咨询机构、环评机构、固废危废处置机构以及其他环保领域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我单位举办环保管家及企业环境精细化管理培训班,详情如下:
培训安排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关于举办第二期“环保管家”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模式创新培训班的通知
中环学组教字[2018]77号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近几年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尤其是《环境税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体现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为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为此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合环球智库(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环保管家”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模式创新培训班”。
一、培训内容
第一讲 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
1、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发展
2、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3、环保法律修订与环保体制改革
4、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
5、企业污染防治责任与风险
6、十八大后“第三方服务”服务体制改革
第二讲 第三方服务市场与“环保管家”
1、“第三方服务”的市场趋势
2、“环保管家”的服务模式创新
3、排污许可证的的第三方服务
4、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与运行社会化服务
5、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
6、“环保管家”案例分析
第三讲 污染源普查与第三方服务
1、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
2、生活污染源普查与调查
3、农业污染源普查与调查
4、工业污染源普查与调查
5、第一次污普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分析
第四讲 环评制度的自主化管理体制改革
1、《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的解读
2、《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解读
3、《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解读
4、建设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环境监管
5、“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
6、第三方在环评验收过程的服务
第五讲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1、企业自行监测制度的实施(法律、制度与技术规范)
2、为什么要实行自行监测
3、企业自行监测的主体和第三方服务责任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5、自行监测机构的资质和第三方服务
6、自行监测数据的使用和信息公开
7、自行监测的第三方服务市场
8、自行监测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讲 环境税费制度的改革
1、《环境税法》及相关文件解读
2、税费平移
3、排污量核算的依据的技术规范
4、排污量与环境税计算方法
5、环保部关于行业排污量核算方法公告
6、环保税费改革的第三方服务
第七讲 排污许可制下企业环境管理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执行
3、企业自主监测的技术管理体系
4、企业排污许可台账的管理体系
5、污染治理可行技术管理体系
6、企业污染源总量控制与排污限值
7、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8、排污许可证的第三方服务
二、培训对象
1、环评、环境监测、检测、咨询等服务机构
2、污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危废治理等治理机构
3、环境科研机构、院校
4、各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18年9月25日至9月27日
报到时间:2018年9月25日(全天报到)
报名截至日期:2018年9月18日(报名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汇款)
培训地点:山西太原
四、收费标准与证书颁发:
1、培训费用:每培训班收费3500元/人,包括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等。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在汇款时备注“第二期环保管家创新模式培训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姓名)”,多位人员参加则在括号内逐一填写参加人员姓名,例:第一期环保管家创新模式培训费用(小明/小华/小雷)。住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食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证书颁发:学员完成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将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环保管家培训证书》,并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网站www.chinacses.org开设查询服务。
五、报名及联系方式:
1、请于培训开班前至少一周前填写报名表(2018年9月18日)。
2、报到时需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1寸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3、报名联系方式:
金老师 13552660560
培训报名咨询邮箱:2697255252@qq.com
电话:13552660560 金秋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在线咨询报名
扫描二维码加微信联系报名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金秋亮 电话:1355266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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