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企业废气超标,环保局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9-1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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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字〔2018〕11号)
来源:云和县政府网
云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罚字〔2018〕11号
云和宏顺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MA28J33D50(1/1)
法定代表人:叶月伟
详细地址:浙江云和县石塘镇小顺村530号
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隧道窑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大气污染物经云和县环境监测站检测,监测报告(云环监(2018)第08号)显示颗粒物浓度为142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颗粒物30 mg/m3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叶月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人员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检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3、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听字﹝2018﹞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8月9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9点在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但你(单位)未到场,因此视你单位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电子处罚平台测算结果以及案件审议小组集体审议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限制生产三个月,限制生产措施为日产量减为目前实际日产量的一半。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和县工商银行
户名:云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专户)
账号:XXX XXXX XXXX XXXX XXXX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和县人民政府或者丽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1日
http://www.yunhe.gov.cn/xxgk_32957/yhxzfxxgk/002654913/04/xzqz/201809/t20180906_3363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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