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有毒废水直排 12人被获刑,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32万
发布时间:2018-08-29 来源:企事业环保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企事业环保
小提示:欢迎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环保税、环评、排污许可、气水声固处理、土壤调查和修复等,请加微信eprens或者电联18268767761
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12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来源: 南通网 记者:冯宏新 通讯员陈方圆
南通网讯 在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陶某某等人竟然将有毒废水直接排放至偷挖的渗坑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记者昨从如皋法院了解到,该院“七人合议庭”审理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日公开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陶某某等11人先后分别结伙,租用被告人施某某位于通州区五接镇某养猪场厂房,在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经营铁件“发黑”加工。他们私设暗管,将铁件“发黑”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水直接排放至偷挖的三个渗坑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该案是社会关注的环境污染案件,并且涉及民事公益诉讼,按照今年4月份出台的《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如皋法院决定首次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除了3名法官外,还有4名人民陪审员。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某、唐某某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施某某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会污染环境,仍然为其提供场所和帮助,同样构成污染环境罪。
考虑到部分被告人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如皋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陶某某等12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一万三千元至八万一千元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禁止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12名被告人分别或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132万余元。
http://www.zgnt.net/content/2018-08/28/content_2582259.htm
点击阅读原文看精彩评论
声明: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图频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如不妥,请联系删除。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企事业环保
1361133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