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损害生态环境、6企业被判赔2.5亿,17人被判6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8-07-09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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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除刑罚外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章丘“10·21”环境案6企业被判赔2.5亿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新超)据了解,根据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我省作为全国7个试点省份之一,筛选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3起典型案例开展实践探索。


  省环保厅副厅长姚云辉介绍说,2015年10月21日,在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煤井发生一起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造成4人当场死亡,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余万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该事件性质为重大(Ⅱ)突发环境事件。


  经查,该案共有涉案企业6家。涉案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依法分别对6家企业实施顶格行政处罚,每家企业罚款20万元。2017年11月22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20万元和120万元罚金,判处郭泗滨等17人6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千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


  不过,“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鉴定,该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金额约为2.5亿元。


  与此同时,经省政府批准,2017年8月4日,省环保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请求判令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承担赔偿金约2.3亿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和2018年4月18日二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来源:山东商报

http://124.133.252.76:99/html/2018-07/07/content_2572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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