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污染环境绝不是小事!有可能是要坐牢的
发布时间:2018-06-1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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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污染环境绝不是小事!有可能是要坐牢的
近日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庭公诉一起污染环境案,经审理,法院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经过
被告人白某某未经工商部门营业登记,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私自在西安市高陵区办建福利电镀厂。从2017年4月7日起,被告人白某某在其厂房内进行电镀作业,将生产废水通过埋设暗管引流至厂区西南侧约15米处的渗坑内。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陵分局于2017年4月27日对白某某经营的福利电镀厂进行检查,对渗坑内的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废水中含有总铬、铅、镍、汞、镉等有毒化学物质。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埋设暗管将电镀作业中产生的含有总铬、铅、镍、汞、镉等有毒化学物质的废水排入渗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切勿因为不懂法、不守法,
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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