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两次犯污染环境罪获刑“累犯”
发布时间:2018-06-1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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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污染环境“二进宫”被重判
以案说法
2013年7月15日环保公安在该公司现场检查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污染环境案 ,主案犯吴某美是一名两次犯污染环境罪获刑的“累犯”。2013年7月,吴某美开办的晋江某皮革公司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被查获,成为2013年6月办理环境犯罪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福建省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吴某美随后被晋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许某笼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晋江某皮革公司被处罚金十万元。
然而,首次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的她在未办理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又于2016年8月在晋江市安海镇可慕集控区内的晋江某皮革公司煎版车间进行蓝湿皮加工,并雇佣蔡某荣作为车间管理,负责接收客户订单、安排工人进行加工等工作;期间该车间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2016年8月25日,晋江市环保局会同晋江市公安局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处并现场采集车间外排口的废水进行检测。经采样监测,该公司车间外排口水样总铬14.5mg/L、六价铬0.035mg/L、PH5.23,其中总铬超过《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最高排放限值(总铬1.5mg/L)8.67倍。
图为2016年8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刚重操旧业没几天就再次被抓,吴某美懊悔不已。
2017年1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次犯案的吴某美和同伙蔡某荣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蔡某荣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据了解,因吴某美为法定代表人的晋江某皮革公司自2013年被第一次查获后便已停止经营,吴某美此次再次犯案也未以公司名义进行,故司法机关未对该公司追责。
从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晋江始终如一
2016年至今,共作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208件,罚款4349万元,责令违法企业登报环保承诺48家,移送行政拘留117件,查封扣押205件,按日计罚8件,限产停产37件,移送环保刑事38件,案件总数全省保持领先,执法刚性进一步显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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