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将对十种情形实施问责
发布时间:2018-05-19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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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环保局将对十种情形实施移送问责
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5月14日,宿迁市召开五届市委常委会第50次会议,专题听取全市污染防治暨“263”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通过了《宿迁市环保局移送环境行政问责案件线索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职责部门(含内设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办法》规定了具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实施移送问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批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要求或者同意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辐射事故后,未及时报告或启动应急预案的;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三、对长期超标排放的单位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不实施限期治理监管措施或不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取缔的。
四、阻碍、干涉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阻挠、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未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要求依法受理或者违规处理群众关于环境问题的信访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对网格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案件不受理、不移送给环境执法部门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造成区域环境污染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的。
八、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环境违法案件而未移送的。
九、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造成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十、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
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监管和查处环境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或者工作人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者在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被监督人员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
去年,第一批已移送7起,并处理到位同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目前,第二批移送10起,市纪委、监委正在按程序办理中。(刘珊)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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