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3个月,查1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主要10方面,赴企业现场核查
发布时间:2018-05-06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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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把握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情况,切实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水平,决定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技术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对全省2017年已核发的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焦化、平板玻璃、电镀、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共计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技术复核。
二、复核时间
2018年5月2日至7月31日。
三、职责分工
厅环评处负责组织协调本次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技术复核工作,审定技术复核方案。汇总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并反馈给设区市环保局。
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技术复核方案,技术复核范围确保覆盖15个已发证行业,复核总数约占2017年发证总数的3%—5%。
各设区市环保局配合做好本次技术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开展现场调查。
四、复核方式及内容
复核采取资料审查结合现场调查的方式,对抽查企业的许可证资料进行全面详查,并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现场调查。
(一)资料审查
主要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两方面,重点核查内容为:
1、重点区域的选择是否正确,许可证管理类别的选择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各项附件、附图是否规范;环评或备案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发证条件,投产日期与环评或备案文件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2、生产单元、生产设施是否有遗漏,必填参数是否填报完整;原辅料、燃料是否有遗漏,单位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产排污环节和无组织产排污环节,各产排污环节污染因子是否填报齐全,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属于可行技术,判定是否正确;是否遗漏排放口,排放口性质的判定是否正确;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是否填写正确。
3、许可排放浓度是否有误,许可量的核算和取值是否符合要求。
4、自行监测点位、因子、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遗漏排放口或厂界无组织自行监测方案。
5、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报告的内容及提交时间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等。
(二)现场调查
对照企业的申请材料、承诺书和许可证副本等开展现场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2、许可证副本内容是否与企业现场情况一致。
3、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执行报告的内容及提交时间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等。
五、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许可证技术复核工作,积极协助和配合,把技术复核作为提升许可证核发质量的抓手。
(二)复核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受检企业名单在厅机关纪委监督下产生。技术复核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就复核情况进行通报。各地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三)复核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企业不承担相关费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江苏环保厅
http://hbt.jiangsu.gov.cn/art/2018/4/26/art_57021_7600228.html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我省近日启动2018年度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2017年纳入许可证核发范围的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炼焦、玻璃、电镀、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共计15个重点行业的排污单位。
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
具体检查方案由设区市环保局制定并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确保辖区内已发证行业全覆盖,检查企业总数原则上不低于该行业发证总数的20%(印染行业不低于10%)。
NOTE
(一)是否持证排污;
(二)执行报告是否基本规范;
(三)信息公开是否基本落实;
(四)监测数据联网报送是否正常;
(五)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六)是否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七)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
(八)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九)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是否达标;
(十)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是否基本齐全。
对应领未领或未申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无证排污行为进行处罚。对已发证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行为的,按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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