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犯罪嫌疑人由最初的1人变成了19人,20个侵权主体依法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8-05-0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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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与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较量 我区首例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起公诉
4月13日,余杭区检察院依法对“4·14”余杭百丈溪污染环境案件的1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被告洪某某等20个侵权主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了解,该案犯罪人员横跨浙江、江苏、安徽三地,案情错综复杂,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达200余万元,是公安部督办案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余杭区检察院专门成立员额检察官办案组,从严从快批捕污染环境的涉案人员,主动引导侦查机关对18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取证,全面审查补充完善公益诉讼案件证据链,最终将我区首例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公诉。
忘关阀门 “4·14”案发 洪某某偷排有毒废液案浮出水面
2017年4月14日上午,余杭区百丈镇百丈溪原本清澈见底的溪水一片浑黄, 水体污染绵延3公里。晨起的老百姓都在想昨晚到底发生了什么。警笛呼啸而来,中午12点,公安民警和环保执法人员联合对现场进行勘查排摸,发现溪边不远处一处隐蔽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加工点,里面存放了50几个塑料桶,部分桶里面还装有不明液体。经初步侦查,这是一起严重的污染环境案件。公安机关迅速对此案开展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洪某某被刑事拘留。
余杭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陈红霞第一时间就接到了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迅速带领干警前往百丈溪提前介入侦查。在实地查看危险废物的排放口、了解案发现场环境及扣押排放设备的基础上,陈红霞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危险废物的来源、倾倒的具体数量、造成的危害后果、案件关联的人员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
随着侦查的深入,整个案情渐渐清晰起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是一个没有收购废液资质的个体户,从2016年10月开始,洪某某伙同他人在浙江、江苏、安徽三地大肆收购190余吨有毒废液“蚀刻液”,运输至百丈镇百丈溪边的非法处置点内,经稀释后利用废铁置换蚀刻液中的铜,并将提铜后的部分有毒废液通过暗管直排至墙外沟渠,每次他都会通过控制水泵阀门偷排2、3吨,少量废液通过沟渠流入百丈溪后,经过溪水稀释很难被人发现。4月13日晚,因家中有事,洪某某匆忙赶回家中忘记关掉阀门,导致暗管排放“蚀刻液”数量无法控制,才出现了溪水被污染3公里的画面,“4·14” 污染环境案至此浮出水面。
深挖线索 跨省“追捕” 犯罪嫌疑人由1人增至19人
5月15日,公安机关将洪某某污染环境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在前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基础上,5月18日,余杭区检察院便以污染环境罪,从严从快对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批准逮捕。
洪某某虽然批捕了,但这只是一个人的犯罪吗?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赵文娇一直问着自己这个问题。答案当然不是,“美丽余杭”建设绝非只是口号,落实到检察机关更应该是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零容忍、严打击。
于是,赵文娇再次打开案卷仔细审查,发现洪某某只是整个污染环境案件中非法处置危险废液的最后一环,而污染环境行为应当包括生产、运输、收购、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全环节,案件当中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和多家企业向洪某某提供蚀刻液等含铜危险废物,涉嫌共同犯罪。于是,一场公安、检察联手拉开的打击“4·14”污染环境犯罪的大网在浙江、江苏、安徽等地铺开。
为了达到案件办理的最佳效果,余杭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就将该案确定为该院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成立了由检察长牵头,侦监、公诉、民行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员额检察官办案组,共同推进案件侦捕诉协同。
作为审查逮捕阶段的承办人,赵文娇主动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深挖案件线索,从危险废液的来源着手,对同案人员和相关企业开展侦查取证,确保对相关当事人和企业及时立案调查。
经过缜密侦查,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了这个重大污染环境的产业链,于9月29日顺利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由最初的1人变成了19人。
释法说理 打掉“拦路虎” 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作为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官想的最多的就是,如何做好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和认罪认罚工作,让他们明白破坏环境必担责,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的理念。
2017年10月13日,检察院一面积极联系区环保局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作为鉴定机构,对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另一面,检察官开始为追缴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而努力,但是调查后发现,大部分涉案的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对于修复生态环境的意识不强,追缴工作遇到了第一只“拦路虎”。
这时,江苏一家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通过辩护人向检察官提出想要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询问是否能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10月19日主动将50万元生态环境修复款打到了追缴款项的专门账户。检察官仔细审查发现,近60岁的陈某和妻子作为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羁押在案,但是企业的实际决策者并非陈某,虽明知违法仍提供个人账户用于买卖危险废液资金往来,但犯罪事实较轻,考虑到陈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羁押状况及身体条件,对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后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
通过陈某案的办理,检察机关一下子打开了“局面”,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开始配合检察机关办案,积极认罪悔罪并参与环境修复,主动缴纳赔偿款项,自愿认罪认罚。至4月13日起诉前,所有刑事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落实款项 提起公诉 百余次沟通交心换来“圆满”结局
今年1月,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评估鉴定,通过多次对周边水体和土壤的不同纵深面采样调查,在综合分析了多种修复方案后,最终确认水体的生态费用为30万元,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84万至105万余元。另外,环保部门支出应急处置、鉴定、检测等费用70余万元。如何将这笔环境修复的款项落实到位,保障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成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区检察院召集环保部门及本案所有辩护人召开了案情通报会,督促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办检察官一次次通过电话或面谈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100余次的沟通交心换来了一个个“圆满”的结局。
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张某是电镀个体户,家庭经济困难,老婆下岗在家。案发后张某雇佣的工人在其租用车间电焊钢架时引发火灾,一把大火把所在车间和周边厂房烧了个精光。面对这样一个雪上加霜的家庭,检察官左右为难,一遍遍和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最后在案子提起公诉的前一天,张某的姐姐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检察院替其弟弟缴纳了2万元赔偿款。
至此,所有民事被告均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款用于受损的环境修复,共计380万元。在查明事实、完善相关证据后,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及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余杭晨报 余杭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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