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整治五金涂装企业废气! 提醒:企业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
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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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这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工作密不可分。2018年,市政府还将“五金涂装行业废气治理”列为2018年度十大民生实事之一。近日,我市深入推进五金涂装企业废气专项整治,环保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
直击现场
13日上午,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来到我市几处工业功能分区开展五金涂装突击整治活动,并根据之前掌握的环保设施安装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了回访。回访中发现,大部分污染企业已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环保设施的安装和备案,但仍有部分企业对于整治工作存在侥幸心理,环保生产意识不够强烈,依然存在污染问题。
在苏溪工业功能分区内,工作人员来到某塑料五金厂内进行检查。在上一次检查过程中,企业主以企业即将关停作为尚未安装相关环保设施的理由。
此次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该企业并未关停,反而正在安装新的操作流水线,且厂内两台小型五金涂装设备既未拆除,也未按照要求安装环保设施。
“环保设施一天不到位,造成的环境污染就又多了一天,再小的规模也不能放过。”针对企业主心存的“能拖一天是一天”的侥幸心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企业主进行了严肃批评,责令其尽快联系环保设施厂家签订合同,并在5月底前将设施安装到位并完成备案,如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治工作,将对该企业采取立案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的处理措施。
政策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直击现场
随后,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来到了位于市经济开发区的某厨具厂。
走进该工厂生产车间后,工作人员发现现场味道刺鼻,工人们正在对生产线上的锅具上漆涂装,只有离机器最近的一个工人戴着口罩,其他员工均未采取防护措施。车间内还有数十桶油漆被放在不远处的隔间里,不符合其所需的密封式存储条件。
工作人员要求企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设立标准化原料存储仓库,并安装环保设备。
据了解,像该厨具厂这样的规模,符合要求的环保设备的一次性投入大概在70多万元,企业主王某表示,企业会尽快按照规定安装好环保设备。
政策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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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涂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要求
总体要求
实施源头控制。涂装企业优先采用先进的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工艺,分步淘汰空气喷涂等落后喷涂工艺,提高涂料利用率。禁止全手工涂装;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对有机溶剂采用密闭式存储,采用密闭的容器和管道调配、输送油漆和稀释剂,减少无组织排放。
强化废气收集。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调配、涂装和干燥工艺过程必须进行废气收集,废气收集系统的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如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原则上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加强末端治理。涂装(五金)行业的溶剂型涂料喷涂漆雾应优先采用干式过滤或湿式水帘等装置去除漆雾,且后段VOCs治理不得仅采用单一水喷淋处理的方式。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烘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鼓励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分别处理。选择吸附浓缩+焚烧、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生物法等处理方式。废气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标准要求。
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建立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等)更换台账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
备案要求
不符合整治条件的企业,要求关停搬迁的需要提供停产报告和现场勘察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整治条件的企业,完成整治后对照整治规范进行自查,认为整治符合相关要求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废气监测,VOCs应达标排放。
环保手续不齐全的企业,要求补办环保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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