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三同时验收清零开始:5种情形可罚百万,停产停用或关闭!建设中未落实环保措施的,可罚百万,逾期不改停建
发布时间:2018-04-0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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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清零”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来源:河北环保发布
为加强省级审批环评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彻底扭转“重审批、轻监管”、“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等突出问题,2017年以来省环保厅对历年来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2497个未验收项目进行了“清零”,并于近日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
截至去年底,全省2497个未完成验收的省管项目中,已有684个项目完成了验收,依法注销的项目381个,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1432个。其中,尚未完成验收的1432个项目中,正在履行验收、拟启动验收的项目为408个,处于建设期的项目1024个,省管建设项目“三同时”清零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按照“依法依规、坚守底线”的原则,重点针对“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等问题,由各级环保部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相关企业、建设项目做好分类处理。
1.已完成验收的,纳入正常监管。针对验收统计清单中已经完成自主验收的684个省管项目,河北要求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环保验收信息上传生态环境部统一电子信息平台,同时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书(表)》及验收组验收意见,报送各市环保局或行政审批局,对其固废、噪声出具验收意见,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2.对久拖不验的,将依法处罚。针对正在履行验收、拟启动验收的408个建设项目,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严格监督;对于截至目前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验收、信息上传的,以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处于建设期的,纳入日常监管。针对处于建设期的1024个省管建设项目,河北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落实环保“三同时”监管责任。对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保措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建设。
4.对项目未实施、业主“失联”的项目依法注销。
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取通报详细内容
网址:http://www.hebhb.gov.cn/gggs/qtgggs/201803/t20180307_61764.html
关于印发省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
“清零”工作意见及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加强省级审批环评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彻底扭转“重审批、轻监管”、“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等突出问题,2017年我厅对历年来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2497个未验收项目开展了“清零”行动。在各级环保、审批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依法依规对有关项目进行了分类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做好全省省管项目环评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省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16号)、《关于加强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378号)、《关于做好省级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冀环评函〔2017〕1204号)等一系列文件,对“清零”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各市调查摸底审核上报情况,对2007年-2016年间省环保厅审批,由各市、县(区)负责日常监管的未履行环保验收的省管2497个项目进行了清理核查。其中石家庄市455个、唐山市373个、张家口市247个、承德市221个、廊坊市219个、邢台市209个、保定市205个、邯郸市191个、沧州市133个、秦皇岛市128个、衡水市97个、辛集市12个、定州市7个。
二、清理结果
在各市环保等部门的配合下,截止2017年底,全省2497个未完成验收的省管项目中,已有684个项目完成了验收,依法注销的项目381个,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1432个。其中,尚未完成验收的1432个项目中,正在履行验收、拟启动验收的项目为408个,处于建设期的项目1024个,省管建设项目“三同时”清零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分类处理工作要求
按照“依法依规、坚守底线”的原则,重点针对“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等问题,由各级环保部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相关企业、建设项目做好分类处理:
1.已完成验收的,纳入正常监管。针对验收统计清单中已经完成自主验收的684个省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的有关要求,将环保验收信息上传环保部统一电子信息平台,同时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书(表)》及验收组验收意见,报送各市环保局或行政审批局,对其固废、噪声出具验收意见,对项目纳入正常环保监管。此项工作由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负责。
2.久拖不验的,依法处罚。针对正在履行验收、拟启动验收的408个建设项目,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地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按照《关于加强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378号)要求进行验收。对于截至目前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验收、信息上传的,以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此项工作由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各市环保局配合。
3.处于建设期的,纳入日常监管。针对处于建设期的1024个省管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加强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378号)的要求,强化属地管理,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环保“三同时”监管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评文件确定的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此项工作由各市环保部门负责,对于符合验收条件依法履行涉固废、噪声等环保验收的,由各市环保局或审批局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程序,出具涉固废、噪声环保验收意见。对于出具不予通过环保验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其依法维权的途径。
4.对项目未实施、业主“失联”的项目依法注销。针对各市出具注销说明或建设单位出具了注销申请的381个建设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五)项规定,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行政许可无法继续实施的,依法予以注销并随本通报在网上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
请各市按照此通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请与省环保厅环评处加强信息沟通,确保“清零”行动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省管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清零”工作有关信息表
(附件请在huanpingchu309@163.com下载,密码:87802168)
联系人:省环保厅环评处 吴志国 0311-87803635
李薇薇 15132156634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6日
抄送: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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