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 父子被二人!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8-03-23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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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丰台区环保局联合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中队、大红门派出所民警,对位于大红门西里19号一家染扣子作坊进行了突击检查。

  该作坊由马氏父子进行经营,现场检查发现二人将各种颜料加水溶解煮沸后,对扣子进行染色,并将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直接通过私设的暗管排入雨水管线,最终排至凉水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认定该作坊马氏父子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行动中,丰台区环保局重案组与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中队通力协作,密切配合,12小时完成检查、采样、移送、拘留、收押一系列工作。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马氏父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疾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3.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起施行),非特定行业中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属于废物类别HW12(900-255-12),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正在使用颜料对扣子进行染色


  执法人员实施查封

来源:北京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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