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危废混入非危废中贮存,违法,处罚!怎么样做才合规合法?

发布时间:2018-03-19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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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须谨慎!一不留神就会被罚1万元!

【案例提供单位】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

【案例类型】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类

【案例名称】肇庆市汇易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主要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污染类型】固体废物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电路板及各类电子元件

【执法情况】(一)行政命令:责令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废物清理并妥善处理;(二)罚款:处以人民币1万元整(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4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废弃的油墨桶(HW49)有0.1吨混入生活垃圾中,即该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2月20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高环违改字〔2017〕1号),责令该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废物清理并妥善处理。

2017年2月23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将2016年12月14日检查发现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废弃的油墨桶(HW49),委托惠州市惠阳区力行环保有限公司处理。

2017年3月7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高环罚告字〔2017〕1号)。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2017年3月24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环罚字〔2017〕12号),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整(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违反的法律

本案中肇庆市汇易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二)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自由裁量标准

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2.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混入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

三、本案的启示

对于涉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这类环境违法行为,一方面,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加强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及时做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减少或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迅速行动,特别是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应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开展行动,责令违法企业限期改正,确保固体废物安全转移,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自身环保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环保工作规范化水平,尤其要懂得不能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肇庆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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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工程师环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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