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验收单位违规出具环保验收合格的报告和结论,该处罚谁?国务院、环保部有规定,可罚200万关停
发布时间:2018-03-1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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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据兰山环保报道():3月16日兰山环保分局对临沂信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山东君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3家验收机构违规出具验收合格的报告和结论问题进行了约谈,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将不再受理该机构验收报告。 目前已责令3家企业停产整改,要求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提报验收报告。
庆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7月16日发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将环保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0月1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大《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要求,规范做好自主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投入运行。
二、市、县(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与现场监察的衔接机制,加强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评文件确定的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发现存在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着力提高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水平。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对验收结论负责。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在建成后、排污前应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的规定和程序可参考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自助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 123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等文件执行。
四、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企业网站、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并同时报送环保部门。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报送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报送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
五、本通知中关于环保验收的规定、程序、时限和验收结果公开、报送等内容,国家和省上出台正式文件、规范后,从其要求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转自公众号:兰山环保
来源:庆阳环保 兰山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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