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环境监察稽查自查自纠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每月监察一次!重点查这些
发布时间:2018-03-1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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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环发[2018]10 号
长治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18年环境监察稽查自查自纠计划
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站、队:
为规范环境监察执法,强化环境现场执法,确实提高依法行政和环境执法水平,确保年度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顺利完成,按照《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长治市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稽查自查自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长治市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稽查自查自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长治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8日
长治市城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附件:
长治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察稽查自查自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切实提高现场执法水平和质量,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组织领导
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二、工作要求
(一)工业企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作为此次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自检自查的范围,通过全面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自检自查纠正基层部分执法人员不会查、不深查、现场执法检查走过场等现象,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切实提高现场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各相关科、室、站、队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认识,在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自查自纠工作时,应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整改,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完善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办法》、《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稽查内容明细表》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工作进行稽查,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等各项环境监管执法制度,将自查自纠贯穿到环境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纠正,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并严格按照“一企(案)一档”建立和存放往年、当年工作档案,档案资料规范完整、准确详实。
三、自查自纠内容
(一)日常稽查
1、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至少应保证每月监察一次,其它污染源环境监察频次按当地环保部门在污染源监察工作制度或年度监察工作计划中的规定执行。
2、现场监督监察内容的完整性
包括实施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监察结论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拟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等内容。
3、现场监督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反映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情况应与现场监察实际情况相符。所记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现场监察记录中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影响判断企业是否守法的信息应与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相一致。
4、现场监察结论的明确性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监察结束时,应在现场监察记录中对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给出明确的判定结论。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捷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取样点位置、取样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自动监控数据还应注明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进度;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5、拟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要求的合法性
现场监察记录拟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1、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2、实体内容合法性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
(3)证据的规范性。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具体要求可参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检查人和当事人的确认信息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4)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应重点检查案件调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2月底-4月底)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自检自查,梳理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督促整改。
(二)自查自纠总结阶段(2018年5月)
将环境监察稽查自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5月15日前上报市局并接受市局对我区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开展情况的抽查、综合评估和考核。
来源:长治城区人民政府 长治城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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