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固废、危废9类违法行为不止罚款这一个处罚,额度也不一样!环保厅新规

发布时间:2018-03-04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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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违反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定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细分类别 违法情形 处罚金额

75 违反规定贮存、处置、转移、运输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六)、(七)项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6 违反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1吨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1吨以上10吨以下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10吨以上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不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77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七)、(八)项 混合量1吨以内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混合量1—5吨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混合量5吨以上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九)项 载运500克以内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载运500—5000克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载运5000克以上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项 容量30立方米以内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容量30—100立方米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容量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一)、(十二)项 所涉危险废物不足3吨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所涉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8 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且不承处置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代为处置费用2倍的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处代为处置费用3倍的罚款

7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0 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0 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81 无证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二十万元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三十五万元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五十万元罚款

8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3 违反废气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安徽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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