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无证排污等14种违反环保许可证,处罚各有4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8-03-02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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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细分类别违法情形处罚金额
24"无证排放
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从轻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四十万元罚款
24"无证排放
水污染物"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一般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七十万元罚款
从重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一百万元罚款
25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从轻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四十万元罚款
一般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七十万元罚款
从重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一百万元罚款
26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从轻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从重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7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8不按规定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0万的属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属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9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县级审批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属设区市级审批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属省级审批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属国家审批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0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的,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没有违法所得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Ⅲ类射线装置或IV、V类放射源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II类射线装置或III类放射源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I类射线装置或I、II类放射源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4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省级审批的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属国家审批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属省级审批的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属国家审批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安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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