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危废暂存间未设危废识别标识,废包装桶等未张贴标识等被罚!危废标识大全
发布时间:2018-02-28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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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5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要求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罚〔2017〕7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8号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9932806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1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生产场所位于大渡口区跳磴镇建桥C区楼宇片区18栋,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及软件开发、生产、销售等。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卫生间暂存危险废物,危废暂存间门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废包装桶、废清洗剂、废线路板等危险废物未张贴标识。暂存间未完善防渗、防腐蚀措施,室内有一个地漏存在危废渗漏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五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11月1日《现场勘验笔录》。
2.2017年11月1日《现场视听资料》。
3.2017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证明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罚告(听)字〔2017〕8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渡环责改﹝2017﹞95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认为: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大渡口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要求,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法规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的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重庆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贰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0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http://www.ddk.gov.cn/html/zfxxgk/zfjg/bmdw/zfbm/hbj/xzcf/17/12/68574.html
来源: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府网
危废容器、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仅共参考,共八大类,根据危险废物特性进行选择)
来源:某省固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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