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发文新增环保审批前置条件!注意注意这些情况将一律限期整改、停产整治、停产追责

发布时间:2018-02-24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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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的《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7.5%.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提出的到2020年将形成的有色行业产能规模等因素综合研判,我区的重金属减排形势十分严峻,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困难极大,现就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提出如下要求,请各盟市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全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内环发[2017]281号)要求,自治区负责统筹安排重金属总量指标,各盟市要严格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无重金属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建项目要干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提标改造,满足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限期整改;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达不到国家或自治区要求的排放标准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保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停产追责。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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