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监测】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应做的一件事
发布时间:2018-01-2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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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22 作者:监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要同步做好相关行业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和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重点排污单位(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完成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的联网,并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及时上传监测方案和监测数据。尚未发证的原国控企业仍在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
二、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182.148.109.182:6666/eap/Login.action
(账号、密码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发放)
三、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四川省信息发布平台网址:http://182.148.109.182:6666/eap/hb/homeHb/home_qyjcxx.jsp?id=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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