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这7类不能干,不是罚款停业就可以,不能碰红线

发布时间:2018-01-2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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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这7类不能干,不是罚款停业就可以,不能碰红线

1、

弄虚作假,删除记录,企业就达标?就管不到?

2、

隐瞒企业特殊污染物,想瞒天过海

氟化物、石油类、六价铬和钍铀总量;钍铀总量、总镉、总铅、总砷、总铬、六价铬等6项因子应在车间排口设置监测点位

3、

偷换企业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4、

给监测探头“戴口罩”

5、

提前截断污水,混入清水,应付检查

断污水注清水蒙混过关

6、

做阴阳台账躲避监管

7、

擅自篡改、伪造监控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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