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环保执法第一枪:开出25.8万元罚单
发布时间:2018-01-13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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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县环保局下达了2018年度的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高达25.8万元。这也是我县首起依据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处罚的案件。
被处罚企业为一家建材公司,主要从事红砖的制造、销售业务,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粉尘等污染物,曾因群众举报而被媒体曝光。
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其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即投入生产。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该公司作出25.8万元的处罚决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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