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而阻查,被处罚;上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01-1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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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肃网1月1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许沛洁)环保部门进场检查,工厂员工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开门,环保部门就此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被检查企业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1月1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外公布案件一审判决,维持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驳回起诉。

2016年4月7日,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对兰州天然物化学工业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亮明身份表明来意后,该公司人员以管理人员不在为由拒绝开门。因此,七里河区环境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28000元。

兰州天然物化学工业公司认为以上处罚不合理。检查当日,工厂处于半停产状态,没有特殊或者违规情况发生和出现。当时管理人员都不在,在厂工人不能应对,不敢开门。但公司负责人后来及时通过电话给被告解释、说明,恳请回来后接受检查,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据此,驳回原告兰州天然物化学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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