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函关于验收报告编制和验收程序,信息报送,变动申报,危废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18-01-08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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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环保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过渡时期省环保厅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省环保厅随后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函:

在验收报告编制和验收程序方面


意见函对不同污染项目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强调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或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我厅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对于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我厅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由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并按照我厅现有验收程序办理。


2017年10月1日前,已向我厅提交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开展验收工作,并可继续交由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在有关信息报送要求方面


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我厅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或收到我厅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

在项目建设变动申报方面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我厅报告工程变动情况。经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方面


需要对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确保调试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的全文可查看【阅读原文】

来源:广东环境保护、佛山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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