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20万!一企业因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被责令限期改正!
发布时间:2017-12-2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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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洗涤企业被云安区环保部门处以20万元的罚款。这是新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将近3个月来,云安开出的首张适用该《条例》环保“罚单”。
现场:“未验先投”超5年
12月13日,云浮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在巡查中发现,位于云安区石城镇珠洞白石坳侧的云安区石城镇东润三联洗涤中心有大量烟尘排出。经核查,该企业配有额定蒸发量为2吨/小时的锅炉,以工地建筑模板作为燃料,无排污许可证。当晚,市环保局云安分局接报后迅速会同石城镇相关执法人员对该洗涤中心进行调查并查封电表。
据了解,该洗涤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约65万元,占地面积约900平方米,于2012年3月建成投产至今,生产设备有2T/H锅炉1个、洗涤机5台、烘干机6台等,配套建有麻石除尘设施,烟囱约有6-7米高,洗涤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外排。该企业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竣工验收,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罚款20万元
针对这一情况,昨日下午,市环保局云安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今年10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市环保局云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如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再次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在处罚条款上设置了双罚制,除了对企业的处罚外,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一定会吸取这次教训,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环保手续,配套环保治理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才复产。”该洗涤中心负责人坦言。
提醒:环保设施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企业求发展,环保须先行。当前,云浮市各地、各责任单位正以超强超严超常规的办法措施,全面决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对此,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相关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环保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违者将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2015年以来,我国多部环保法律法规修订施行,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环境违法成本不断提高,因此,他呼吁建设单位和个人切勿以身试法。
据了解,云浮市另一宗洗涤中心项目“未验先投”案件目前已调查终结,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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