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编办批准环保督查中心改环保部督察局后,连发2篇散乱污治理文章! 环保查散乱污到底查什么?

发布时间:2017-12-2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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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行业如何整治更有效?


当前,一些地方的“散乱污”行业已成为造成区域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很多地方政府把“散乱污”行业整治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散乱污”行业整治方式有很多,关停淘汰、整治提升、搬迁入园都是可选的途径。其中关停淘汰最为直接,见效最快。这种方式用于污染严重、整治无望的企业是恰当的,但在一些地方,的确存在不加甄别、一关了之的情况,对地方经济和群众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也没能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散乱污”行业整治过程中,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主动作为,采取更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因地制宜,建立科学、统一的整治标准。很多行业如塑料造粒、板材加工、石材加工等等,准入门槛低,技术要求不高,企业规模可大可小,装备水平可低可高,国家层面难以制定统一的准入要求。对这类行业的整治需要各地结合本地特点,多调研、多比较,经信、发改、环保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行业整治标准,通过提升工艺装备、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二、主动作为,帮助企业提高环境管理能力。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业从小作坊开始,一步步发展壮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由于长期受作坊式发展方式的制约,对环保方面的管理要求不了解、不熟悉,导致这些企业在环保审批手续方面存在缺陷、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不高,成为散乱污行业整治的对象。对这些有能力的企业,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该主动作为,加大环保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完善审批手续,提高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三、积极引导,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空间。有些地方由于一两家企业的赚钱示范效应,引起周边群众群起模仿,很快就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小作坊、小企业群,进而造成大量企业与居民区混杂的现象,引起厂群纠纷不断。对厂群混杂和小企业群的整治,更多需要由地方政府来引导和推动,要从优化利用区域空间和土地、环境资源入手,科学划定一定规模的工业集中区,将有能力、有意愿的企业搬迁入园,并借势推动企业兼并整合,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既解决环境污染和群众投诉等问题,又促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双赢的局面。

为“散乱污”企业叫屈到底该不该?

随着环保督察力度不断加码,社会上有些人对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颇有微词,理由是会影响就业、扰乱民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希望能“刀下留人”,给那些污染企业一个改过从良的机会。说实话,这番言论看似情真意切、合情合理,却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严重影响督察成效和环保工作推进大局。

打击“散乱污”企业就是要置小微企业于死地?笔者认为两者之间不能简单划等号。不可否认,大多数“散乱污”企业规模很小、产值很低,但是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却不忍直视,既不符合产业政策,也没有有效污染治理设施,这类企业,好比毒瘤,切除一时会流血受痛,却坚决留不得。但并非所有的小微企业都是污染企业,有些是可以规范和引导的,比如餐饮企业。我们得承认,有人类活动就有社会发展,有发展就有污染,只要通过有效的措施,治理到一个可控制、可承受的范围。因此,该关还是该留?这个问题似乎并不难回答。

关了“散乱污”企业会影响民生?习总书记说过,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老百姓从过去要温饱,到现在要环保,环境保护已成为是现阶段人民群众的主动需求,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有些企业的确可能涉及民生,有的与老百姓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有的提供大量低档廉价商品也是现阶段国情的现实需要。但是我需要的是守法的、环保的企业,不是污染环境换取利益的“散乱污”企业,我们是要改善生活条件,但也决不能以牺牲生存环境为代价。

这样对待“散乱污”企业不公平不合理?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与合理,只能从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角度相对而言。试问,这样的“散乱污”企业存在,对那些下了大投入治污的合法企业是否公平?这样的污染存在,对人民群众生存环境造成损害和威胁是否合理?那些长期存在的“散乱污”企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激化了社会矛盾,当其在督察风暴中被整治后,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是拍手称快、纷纷点赞。

该不该给“散乱污”企业喘息之机?本人认为,有这种想法的原因有二。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还存在“避风头”、“等风过”的侥幸心理,随时准备“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二是掩饰政府及有关部门失职之过。不少“散乱污”企业是监管部门把关不严和长期放任纵容的结果,这里既有环境保护意识和认知上的不到位,也有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上和环保职责的不到位,也不排除为了区域发展,主观上错误的诱导,没有“把好门”,甚至“带错路”。为“散乱污”企业叫屈的同时,更有转移视线和推脱责任之嫌,当下重要的是,该补救的补救,该追责的追责,而不该一味为“散乱污”企业叫屈求情。


来源: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


这六个区域督察局,由环保部原六大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升级”而来。


经中央编办批复,环保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由事业单位转为环保部派出行政机构,正式更名为“督察局”。


“督察局”的一大新增职能是承担中央环保督察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督政。这也意味着,中央环保督察将成为常态。



1、事业单位转为派出行政机构


据环保部宣教司巡视员刘友宾在23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日,中央编办批复将环保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由事业单位转为环保部派出行政机构,并分别更名为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督察局。


南都记者注意到,环保部网站的“机构职能”介绍已相应修改,6个区域督察局出现在“派出机构”一栏。各督察局网站也已更名,有的还更换了网站域名。


公开报道显示,调整后的各督察局在10月底已开展工作。10月30日下午,东北督察局副局长宿国军在吉林省四平市出席大气污染专项督查反馈意见会议并讲话。十九大后,华南、华北督察局等召开了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有关会议。


据刘友宾介绍,目前环保部已印发各督察局“三定”方案,明确了督察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重新任命了各督察局局长等职务,各项工作正协调有序推进。


环保查散乱污 到底查什么?

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物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为“小散乱污”企业。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实行“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予以取缔。

对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不在工业集聚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散乱”企业要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搬迁到工业集聚区。

对涉气超标排放、污水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关闭。

从上述释义可以看到,国家在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中,环保只是其中一个重点项,企业主不要天真的认为做个“环评”、上一套环保设备就万事大吉了。

一个简单的假设,如果你的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物(非建设用地),也是重点查处的对象。还有如果你的经营场所不在产业规划区或符合规划的工业园区,也是被查处的对象。如果你的生产场所没有规范的工商、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消防等等手续,也是查处的对象。有的业主说,国家10月1日后环保就不收费了,认为环保会放松,“风暴”会过去,这种想法太盲目乐观了。第一,政策要求对9月底之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关停,时间等不到;第二、不具备办理环保的相关手续,连项目立项都成问题,政策红利恐怕也自然享受不到了。

眼下问题是, “小散乱污”企业下一步怎么办?企业如何整改达标?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 的 内容

1、检查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检查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几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来源:环保水圈、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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