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环境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7-12-1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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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海盐县金狮印染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直接责任人黄沈某、王某某、吴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件回顾
12月3日晚,县环保局通过污染源24小时远程在线监控异常数据,成功锁定海盐县金狮印染有限公司用污泥泵将浓缩池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抽排至污水管网。
执法人员现场对污水浓缩池和应急池进行了采样,水样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pH值超过限值2.02个单位,化学需氧量、总磷、总锑分别超过限值的9.15倍、12.87倍和50倍。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排放含重金属锑的污染物超标50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
守护海盐的碧水蓝天是我们环保人的责任与担当,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是企业的应尽义务。
我们将继续保持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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