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明年1月1日实施!四类对象成征收重点,VOCs未被纳入;31省市应税税额公布,北京最高...

发布时间:2017-12-1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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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看点

1、四类对象成征收重点,VOCs未被纳入;VOCs不在税目中,但是苯、甲苯、甲醛、酚类等几十个类型VOC已被纳入征税范围,有明确的税目税额。

2、31省市自治区应税污染物及税额一览(最新);



还有20多

环保税

来了

《环保税法》是中国首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开征环保税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举措,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它的问世意味着在中国推行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转换将正式启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环保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6年12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保税法”,包括5个部分,28条,全文不到3500字,涵盖了环境保护税的所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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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值得注意的是,整个税法应税污染物种类里面并没有专门列出VOCs,据权威专家表示,主要考虑到VOCs种类较多,征收管理比较复杂,因此最后没有将VOCs列入税目。VOCs不在税目中,但是苯、甲苯、甲醛、酚类等几十个类型VOC已被纳入征税范围,有明确的税目税额。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列表中可以一目了然。从目前业界呼声来看,未来VOCs纳入环保征税范围也是大势所趋。

看点

01

四类对象成征收重点,VOCs未被纳入



(一)税法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额、征收减免情形,如下图所示:


【备注:污染当量值是收集企业环境保护税的参考数据,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二)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污染品类排放纳税人。税目税额,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两种情况无需缴税,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如餐饮企业排入到市政管网的废水)不需缴纳环保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值得注意的是:整个税法应税污染物种类里面并没有专门列出VOCs,据权威专家表示,主要考虑到VOCs种类较多,征收管理比较复杂,因此最后没有将VOCs列入税目。VOCs不在税目中,但是苯、甲苯、甲醛、酚类等几十个类型VOC已被纳入征税范围,有明确的税目税额。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列表中可以一目了然。从目前业界呼声来看,未来VOCs纳入环保征税范围也是大势所趋。

1. 大气污染物税额


2. 水污染物税额

3. 固体废物


4. 噪声


看点

02

31省市自治区应税污染物及税额一览

据了解,目前已有近30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公布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具体使用税额及项目数。各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环保税具体税额分别按每当量1.2元-12元、每当量1.4元-14元幅度征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其中,北京市收费标准全国最高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市环保税标准为最低标准的3-5倍宁夏、甘肃、江西、吉林等地区环境承载力相对较强的地区平移原排污费标准山西、湖北、福建、云南等部分省适当上调标准。

北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二、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  

天津NOx税额按8元征收!SO2、烟尘粉尘按6元!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本决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本决定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一)二氧化硫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二)氮氧化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

  (三)烟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四)一般性粉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五)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四、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一)化学需氧量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

  (二)氨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

  (三)其他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五、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七、本市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八、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  

河北方案分三档,分别是8倍、5倍、4倍,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最高!

12月1日下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方案》将环保税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9.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11.2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石家庄、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7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唐山、秦皇岛、沧州、张家口、承德、衡水、邢台、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5.6元。


(来源:河北发布、燕赵都市报)






其他税额方案汇总

上海、山东、江苏、河南等地税额是国标下限的数倍!

1、上海: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市人大表决)


2、福建: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3、贵州: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为贵州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两倍。(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4、浙江: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


5、江苏: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而江苏南京,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6倍


6、江西: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遵循“税费平移”,且为最低税收标准。


7、广东: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相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有所上浮。


8、湖南: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3元。


9、山东: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是国标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0、海南:

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1、辽宁:

大气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2、吉林:

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3、河南: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


14、贵州: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5、云南:

2018年按照现行排污费的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当量3.5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6、陕西: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17、青海: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8、甘肃: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9、新疆: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20、四川: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21、重庆:

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22、宁夏: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31省市区的应税污染物及税额详情如下表所示: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E20环境平台、经济观察报(北京)、固废观察、VOCs前沿



环境保护税法如何诞生?



从国家层面看,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审议通过后,推进工作又历经了三大阶段。


一是立法、部门间协作、税法实施准备。继2016年底税法审议通过后,2017年6月底,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正式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建立了部局层面的征管协作机制,为各地加强部门合作做出了示范表率。


7月下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已完成“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一个月后,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不仅明确地方征管准备工作事项要求,也将进一步巩固协作机制成果,形成内外联动部署、上下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税法的诞生具体进程如图所示:



图 排污费改环保税


下面从九个名词入手,带你了解环境保护税!


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2

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

污染当量

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4

排放量

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①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②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

③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④按照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5

排污系数

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6

物料衡算

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7

排放口

指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税。


8

规模化养殖

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9

浓度值

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数值。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税;低于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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