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最新回复:登记表备案类别的企业,无生产废气废水,是否要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7-11-1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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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网友:您好: 想请问一下,对于做登记表备案类别的企业,没有生产废水产生,也没有点源的废气排放,这类项目,做完登记表备案且正常生产后,是否还需要组织进行验收,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谢谢!

网络发言人:您好!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 第41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无需组织验收。2、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纳入上述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地方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环保公众网 广东环保厅等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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