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家(包括自主验收、三废治理等)免费技术咨询!企业环评违规违法的处罚汇总
发布时间:2017-11-1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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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
法律条款 | 违法行为 | 处罚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第三十一条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第二十一条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第二十二条 |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第二十三条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作者:黄晓华 来源:环境科学保护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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