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11-0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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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第60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2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执行部门: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填报单位:崇阳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编码

11421223751019730K-CF-00700

职权名称

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崇阳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处3-10万元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简易程序:发现违法事实→表明执法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报告备案。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发现发生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6-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8-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崇阳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对全县“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环保厅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2.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对本辖区“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及《省审改办关于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鄂审改办函[2015]21号),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实行属地管理。

承办机构

崇阳县环境监察大队

咨询方式

0715-3395729崇阳县环境监察大队

监督投诉方式

0715-3395729

审核意见



 来源:崇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崇阳环保



 自2015年初实施新《环保法》以来,国家环保部以及地方部门对危废监管力度增强之后,危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凸显出来。企业受到起诉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擅自将危废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或转移;

二:危废管理的过程中不规范,导致危废泄露,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身安全。从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1.  企业未在环保局对危废进行申报与备案生产活动中有危废产生的企业,都应在环保局对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进行备案,由环保局进行统一监管。

    2. 企业未建立危废环境管理责任制度企业应明确危废管理相关人员的环保责任制度,组织培训,提高认识;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环保主管部门审理、备案。

    3. 企业未进行危废的收集、贮存设施建设,以防泄露事故发生一方面,危废必须按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禁止混合性质不相容、发生化学反应的危废,也禁止将危废混入非危废中贮存。另一方,危废包装设置危废识别标识,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贮存场所要预留消防、运输通道。危废的贮存仓库,需要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造专用的危废贮存设施(或改建)。

    4.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危废转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废转移必须填写转移联单,并向危废移出地的市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危废转移需联系正规运输车辆和专业人员,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单独运输。

    5. 危废处置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将危废委托给无资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或处置,导致严重污染后果的案例中,往往企业也被追究了责任。故而,企业需核查处置单位的资质类别,确认其处置资质和能力。企业在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方面存在问题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种风险。随着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愈加严格,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出现,相关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当及时对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自查,避免衍生环境问题而遭到制裁。 





来源:辰溪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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