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巨额罚款,无力承担!环保局:罚!违法须担后果,整改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发布时间:2017-10-22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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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 [ 2017] 28号

临泽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620723091177****P  

法定代表人:汪****   地址:临泽县滨河路****

现场负责人:宋****  联系电话:1351936****  

身份证号:62222419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9日   本单位监察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临泽县大寨支渠3#砂石料场建筑用砂石矿开采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项目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临泽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2 、《临泽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现场检查照片和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听证及陈述申辩情况

本单位于2017年9月2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 [2017]28号)告知你公司 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2017年9月30日,你公司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有:

1 、本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一直遵纪守法,申请和办理了环评等相关手续 。如此巨额罚款,本公司认为无力承担。

2 、本公司料场是县交通运输局下设的专为交通公路建设项目而设置的料场 ,只是间歇生产。贵单位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料场当时并未生产,只是除尘等设备不完善。而本次对我公司直接进行如此之重处罚,我公司表示难以接受。

3 、收到贵局的整改通知书后我公司非常重视,已经做出了整改且现在基本已经整改完毕。

4 、贵局对我公司拟作出的“处以伍万柒千元的罚款”,我公司无为承受如此之重的经济处罚。

5 、根据国家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条款精神,本公司认为料场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破坏程度相对较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 陈述申辩意见, 经本单位审查 研究认为:

1 、 2017年8月29日 ,本单位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大寨支渠3#砂石料场建筑用砂石矿开采加工项目料场设备正在运行,而并非你公司所述“料场当时并未生产”,检查时有照片及影像资料、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2 、对你公司临泽县大寨支渠3#砂石料场建筑用砂石矿开采加工项目,经对照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文件现场检查发现,生产线鄂式破碎机、圆锥式破碎机、振动筛出料口处未安装雾化喷头;破碎机、振动筛处未安装布袋除尘器;破碎生产线在车辆装卸料时产生大量粉尘。你公司临泽县大寨支渠3#砂石料场建筑用砂石矿开采加工项目虽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文件落实环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在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属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非你公司所述“只是除尘设备不完善”。你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理应更加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在收到本单位的整改决定后,你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这是你公司应该履行的环保责任,整改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3 、你公司提出巨额罚款,无力承担和 根据国家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条款精神,认为料场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破坏程度相对较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陈述,本单位认为,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裁决,是依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文,并经《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决的结果,违法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你公司要强化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环保意识,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本单位对你公司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不预采纳,你公 司陈述 申辩意 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本单位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议 ,并通过《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计算, 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临泽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30003010201200025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南环路679号市政府统办二号楼202室,电话8215072),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季弘丰14070400036  

                         魏东明14070400051  

   

   

   

临泽县环境保护局

              二 〇 一 七 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环保局办公室    作者: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来源:临泽县环境保护局 临泽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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