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长:未批先建,已批未验,关键还是企业对环评审批的意识不到位!国务院新规:这这两类违法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17-10-20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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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 优化服务 宁海县环保局积极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浙江在线宁海10月2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朱斌)为切实提高宁海县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昨日,宁海县环保局召开2017年度环境保护服务企业季活动动员大会暨环保业务培训会。宁海县副县长应国邦、宁海县环保局局长章哲出席了本次会议。
宁海县相关领导出席了本次会议
在本次会议中,宁海县副县长应国邦从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构建生态产业体系、创新环境监管机制等多方面对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他强调,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好环保优先政策,走科学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才能实现由“环境换取增长”向“环境优化增长”的转变,由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两难”向两者协调发展的“双赢”的转变。
此次会议同时对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浙江期间,宁海县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回顾。宁海县环保局局长章哲告诉记者:“在督察组进驻浙江期间,中央督察组向我县移交了30批共79个信访件,我们累计出动780人次检查120家企业。经实地调查,74件属实,5件不属实,6件属于重复举报;责令企业整改71家,立案处罚70起。违反内容非常集中,80%为未批先建,20%属于已批但未验收,违反三同时制度。再细化分析,未批先建当中,有一部分是企业建成以来从来没有履行过环评审批手续。其他以前有过环评审批手续,但是近年来由于企业发展扩大或者转型变化,没有根据变化同步履行重新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关键还是企业对环评审批的意识不到位。”章哲在会上对于这类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有效的改进措施。今年以来,宁海县环保局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最多跑一次”理念和目标,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县级环保部门的22个事项已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
会议现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今年开始,宁海县环保局积极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环评化繁为简、清理前置条件、规范中介机构、优化服务流程、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等五个方面的变化。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严厉的法律法规下,促使政企互动,合作度过转型期,逐步形成政企联动的环保执法守法良好氛围。
在这些变化的基础上,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结合中央环保督查期间反映出来的环保问题,切实解决企业在项目申报、自主验收以及环保治理技术等方面的环境短板,宁海县环保局决定从10月份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服务企业季活动。
根据活动安排,从10月份起至12月31日,宁海县接下来将针对环境保护理念宣导、重点环境违法行为排摸、关键污染防治技术普及、企业申报项目监察规范等服务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此次会议后,宁海县环保局将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宣传环保的法律法规,介绍相关工作流程,传递有价值的环保政策信息、环保新技术及新设备信息等,以最诚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加快建设美丽新宁海作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浙江在线 朱斌
新《条例》对未批先建不再允许事后补办环评手续,且大幅度提升处罚金额!
相对于原《条例》,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四大亮点:
一是对违法处罚更严。对未批先建的处罚,不再允许事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处罚金额调整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罚,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5万元~20万元的规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是监管覆盖更全。增加了初步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建设中必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和处罚规定,监管范围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责任主体更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虽然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但并未取消验收这项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是执法监督更实。未批先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强化了监督执法的属地化原则,可避免环境保护部门对于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无执法权的尴尬,提高了执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条例》赋予环境保护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成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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