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本月实施: 规定一律不得批准环评文件的情形,环境执法及处罚加大

发布时间:2017-10-16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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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改革深入机制层面

  环保新规本月实施 开启环评新时代

  环评领域改革持续推进。《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获悉,《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10月1日起实施。《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总的来看,《条例》修改的内容和意义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简化审批、加强监管、释放活力”。相比以往的环评规定,此次环评领域改革已经深入到机制层面,新环评时代已经开启。

  据悉,我国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确立了环评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联盟理事长、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物张益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月实施的环保新规,是环保部推行的环评制度改革的“组合拳”之一,从之前体制层面改革、标准层面改革,再次推进至机制层面改革。

  张益指出,这次改革主要针对原有环评制度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包括环评程序复杂、周期长,重两头(环评和环保验收)轻过程(建设期),多头收费、高额收费等。

  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日前在介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情况时也表示,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些要求,环评制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合时宜的地方,比如审批事项多,规划环评落地难,项目环评针对性不强,“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目前环评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放管服”,围绕改善环境质量,做好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

  据了解,为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例》的修改顺应了这一大趋势。在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方面,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等。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等。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北大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副院长薛涛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简化环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和流程,不光是简政放权的大方向下的具体举措,其实也是对环境管理走向注重实际效果的第二阶段的务实举措,从之前注重减排指标和前期审批,转向注重项目运行的全过程监管、实际的达标情况和对达成环境质量改善的持续效果。“不过,要做到前述这点,需要环保督查‘整风模式’持续严查严管,遏制和扭转高比例的‘小散污’现象,以及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排污许可证的推进、在线监测的铺开、虚假信息惩罚和逐步推进的环保信息公开。”薛涛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在简化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在费用收取和罚款等方面注重了衔接,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对此,薛涛告诉记者,之前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环评文件,评估中心技术评估环评文件,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再向建设单位收费。此次新规是将环评审批备案和评估不允许收费正式明确下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不过,新规发布的同时,对于环保主管部门的配套资金也应该有统一的安排,特别是财政紧张的地区。”薛涛建议,“此外,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杜绝私下接受建设单位或环评中介单位的利益输送,真正做到审批透明、公正。”(记者 班娟娟)


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







修改内容:新《条例》增加第11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专家解读:新《条例》明确审批红线,列出“负面清单”,此举一方面有利于规范环保审批管理,让审批环节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另一方面,有利于建设单位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环评法》修改了九大项内容突出三个特点,它们是:

1.简化环评审批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今后审批部门只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再要求审批。
2.取消前置审批
新法删除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从立法角度取消了环评审批作为项目审批部门前置条件的依据。

解读:
新《环评法》中
两个关于「审批」的亮点

修改前的《环评法》试图通过行政审批增强其强制力。然而,实践表明,环评成为建设项目或规划草案获得行政准许的工具,沦为建设项目的“买路条、敲门砖”。为了通过审批,一些环评机构开始造假,导致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信用丧失,环评体系遭受系统性损害,甚至影响了环评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环评法》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新华网(2016年07月21日)

3.加强环境执法

新法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更严更重,取消了对“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手续的情形,在责令停止建设后直接进行处罚,并增加了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内容。处罚额度从环评法修订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改为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解读
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新华网(2016年07月21日)
新《环评法》对企业的影响
新《环评法》来了,涉环评的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
因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被取消,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未批先建”的高额罚款。
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而拒不执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移送处以行政拘留。来源:新华网



来源:新华社、吉昌环保、朝阳环保等


来源:经济参考报 班娟娟新华社、吉昌环保、朝阳环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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