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入园项目已具备或通过整改能达到验收条件须完成验收!拒不改正的,最高罚200万(附全流程

发布时间:2017-10-1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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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自行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自行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通知》(渝环办〔2017〕418号)、《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事项的通知》(渝环办〔2017〕40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成时限

2017年12月30日前,已具备或通过整改能够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园区企业应按规定完成验收。特别是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即将投产的企业(名单附后),竣工后6个月内要自行组织验收,全面整改,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文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可参照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工作。企业应开展的准备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

2.工作内容: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二)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形成验收意见

    1.组成成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

    2.工作过程: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3.意见内容: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工程变更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4.合格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三)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三、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重庆潼南工业园区应验收企业名单

 

 

重庆市潼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1010

一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原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但是,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崔书红还表示,环保部将在与相关方面沟通后印发文件予以规范。相关要求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 


除了行业性的验收规范外,十一后环保自主验收主要参考的文件如下(明确了多种情况环保验收通不过):


1、两高司法解释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水电等9个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 


4、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

6、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1、两高司法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2、《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水电等9个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 


4、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

  二、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五、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削减、产能替代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由该地方政府或部门确保其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承担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实施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部门抓紧实施。

  十、本通知自2017年X月X日起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环保部)


5、环保部: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自查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是否与环评审批一致;

2.企业现有的设备是否与验收申请一致;

3.企业使用能源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有文字标识牌,现场是否有标示治理工艺流图;

6.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上墙;

7.是否设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台帐;

8.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是否落实排污口规范化;

9.危险废物是否落实规范化贮存;

10.危险废物是否委托资质单位转移处理;

11.验收监测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

12.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一后:环保竣工验收,要求更严格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环保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环〔2017〕145号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相关工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0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

  二、验收程序 

  (一)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验收报告要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三)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需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三、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需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验收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3.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需要的是否配套衔接;

  5.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6. 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7. 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二)验收意见内容。

  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三)在市政集水范围内的,提供水务部门出具的排水证明(城市排水许可证)。

  (四)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五)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六)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七)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八)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九)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十)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一)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五、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六、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图 

  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流程图 


  附件1 

  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来源:重庆市潼南区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 环保人综合整理 网址: http://tn.cq.gov.cn/xxgk/news/2017-10/193_51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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