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最新发布:“散乱污”企业整治技术规范,5大类关停取缔,其余的停产整改、巩固提升

发布时间:2017-10-06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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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宿迁市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环保职能机构,市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2017913

 

 

宿迁市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技术规范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环委办《关于印发宿迁市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宿环委办发〔20174)精神,规范整治“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提升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网格排查、部门联动原则,坚持排查要全面、查处要到位、整治要彻底、成果要巩固要求,采取查处、曝光、整改和巩固“四步法”,开展全市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达到关停取缔一批、停产整改一批、巩固提升一批“三个一批”的工作成效,到201711月底前,完成对散乱污企业的整治任务坚决杜绝新增散乱污企业,为全市环境质量提升提供内生动力

二、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手续,长期违规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手续完备但超标排污、私设暗管或旁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一)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乡镇园区准入条件及各类负面清单的企业。

(二)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主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造纸、铸造、酿造、废塑料加工、水泥制品生产、建筑材料、石材加工、小汽修、露天喷漆、餐具清洗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制鞋、板材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长期超标排污,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主要包括:使用小煤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扬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达标,以及污水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四)合法取得行政许可,但生产经营种类和规模发生大变化,超范围违规生产的企业。

三、整治标准

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各地要对辖区摸排出的散乱污企业按关停取缔、停产整改和巩固提升3类标准进行分类并确定一厂一策的整治措施,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逐一实施整治。

(一)关停取缔一批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镇街、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的。

2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淘汰类落后产能的。

3不符合行业准入(规范)条件,属落后生产设备和落后生产工艺的。

4《宿迁市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市沿成子湖地区、化工园区及生态红线区域环保负面清单不予准入的。

5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且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

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由属地政府严格依法关停取缔。

(二)停产整改一批

1、对不符合取缔标准,经整改后可以达标排放并完善手续的企业,应当首先实施停产整治,依法处理,达到污染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治的,列入取缔类,依法取缔。 

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停产整改。9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属地环保部门验收,并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关停取缔。

(三)巩固提升一批

对完成整改及环保设施齐全、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先进的合法合规企业,纳入日常双随机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和提升。

四、技术规范

(一)“散乱污”企业整治方向

具有产业集群基础的中小企业应逐步入驻政府规划的产业园区(聚集区),通过产业园区(聚集区)在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消防等方面的正规手续办理,达到借助园区平台发展的需求,最终形成小企业、大集群小企业、大行业的产业集聚优势。努力提高企业环保治理和管理水平,建立长效发展机制,通过品牌化、规模化建立行业优势,企业间合作共赢,加大创新投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逐步培育成行业龙头企业。

(二)环评办理条件

1、符合整治类企业标准。

2、整改后可稳定达标排放。

3、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理处罚到位。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镇街、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5、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

6、能够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环境信访得到解决

(三)环评办理程序

1、企业自行联系环评公司进行现场勘察,编制环评文件。

2、已建成投产项目提供处罚文书及罚款缴纳票据

3、已建成投产项目需按照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报送属地政府初核后,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4、环评报告中明确需要申请总量的项目,需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总量确认书。

5、根据现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符合登记表备案标准的,由企业自行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备案。

(四)具体整治要求

1、厂区环境要求:一是厂区内路面需硬化,及时洒水降尘;二是厂区视线范围内的地面和墙面无油污无杂物,油桶、漆桶、漆渣和胶渣等危险废物必须进危废暂存间;三是厂区内不随意堆放旧设备、废包装、废弃下脚料等杂物,保持厂区环境干净整洁。

2、车间环境要求:一是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做好硬化防渗;二是周围墙壁无油污,保持清洁;三是原材料区、生产区、安装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四是车间地面无明显积尘,车间内感官上无明显扬尘,无刺激性气味。

3、新建锅炉需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燃煤锅炉须取缔拆除。

4、全面实现各生产工序粉尘的集中收集并经有效的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米)。

5、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工序应布置在车间内,对有机废气进行有效收集,采用吸附、光催化氧化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6、生产废水排放须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严禁私设暗管渗坑或旁路排放。

7、对产生噪音的设备及工序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8、危废暂存库建设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设立单独专用的房间,不允许有其他杂物,有应急防护设施及防火设施;二是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进行存放,不相容的危废应设有隔离间隔断;三是根据不同种类应配备相应的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四是地面与裙角底需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地面要干净整洁,表面无裂缝;五是需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危险废物包装物需按照要求粘贴标签;六是固废管理制度和固废产生工艺流程图须张贴上墙,做好出入库台账记录等。

(五)企业复产条件和程序

地环保职能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会同各镇(街道)、园区依法依规指导完成环境整治散乱污企业开展复产和验收工作,对已按要求完成整,符合复产条件同意复产检测,同时复产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设备试运行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并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或单位,抓紧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恢复正常生产

1、整改企业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产申请,与整改报告一并递交乡镇(街道)、园区初审。

2、乡镇(街道)、园区3日内进行现场初审,主要核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整治提出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明确意见后递交属地环保部门。

3、属地环保部门接到初核意见后,7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同意投入生产。核查不合格的下达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完成时限,限期完不成的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4、经当地环保部门及乡镇(街道)、园区核查同意复产的企业,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10日为一批次,报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上报市环委办备案。

5、复产企业在复产2个月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验收不合格的,需停产整改,直到合格。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排查清单管理。各地应在前期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摸排,并根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企业信息完整。

(二)强化联合联动执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环保机构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国家和地方标准。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对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强化督查期间将邀请媒体记者不定期随同督查组进行现场采访,对地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发现的问题等进行报道、曝光。

(四)严格督查问责。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市级督查时,对进度滞后的,要通报预警;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工作不力或者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移送问责。

(五)强化市级督查市环保局从各县、区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三个强化督查组,以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为重点强化督查,首轮督查时间为2017920日至1020日。督查采取拉网式方式进行,各督查组将督查区域网格化,逐个网格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曝光、交办。各地对曝光或交办的问题依法查处、整改。

(六)落实长效监管。201711月,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散乱污企业整治关停情况进行抽查,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再督查。各地要不断巩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成,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各镇(街道)及园区要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成立专门巡查队伍,每天组织网格员强化对网格内各类企业的巡查监管,保障各类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并配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171125日前,各地提交散乱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913日印发

来源:宿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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