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十一执行!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
发布时间:2017-09-2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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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四个重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0.1实施,对企业来说部分环保费用免费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2、企业不符合要承担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
3、2016年9月1日实施的环评法仍在执行: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
4、环保部从从未要求环保部门‘一刀切’
一、哪些环保费用免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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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强调,这些费用全免!不允许再出现一分钱收费!
—— 新华社、央视新闻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也就是说10月1日起,项目首先开始的是环评,不少费用免了
10.1后不要付这些费用……
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1、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10.1后还要付这些费用……
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明确环境影响咨询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编制及其所含的现状监测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议价决定。
环评后,环保方面开始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工程建设、环保验收、环保设备日常运维
10.1后不要付这些费用……
根据《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在排污许可审批、换证、交易等环节涉及的监测、评估工作,属于政府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应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10.1后还要付这些费用……
根据《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1、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购置、安装、运维以及开展其他监测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企业自行承担。2、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监测费用由企业与第三方机构议价决定,属市场行为。3、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企业不符合要承担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企业要承担这些责任和风险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2016年9月1日实施的环评法仍在执行
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
新修改的《环评法》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3.加强环境执法
四、环保部从从未要求环保部门‘一刀切’
北京时间2017年8月22日,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环保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
“我们从来没有要求环保部门‘一刀切’。相反,环保部领导有两个明确的态度:
一是反对地方在平时疏于监管,使违法企业长期存在,污染环境,这是不作为。
二是反对地方平时不作为,到了环保督察、检查、巡查的时候,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片面处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这是滥作为。
我们反对平时不作为,也反对检查时的滥作为。”
不仅仅环保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对“一刀切”说不。
来源: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吉昌环保、朝阳环保等 环保人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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